小额贷款公司问题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自觉遵守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增强责任感,提高项目质量,防范和化解项目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资产和损失逐笔逐项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是:

(一)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二)权责对等;

(三)坚持第一责任人制度;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五)坚持过错与风险损失因果关系的原则,谁过错谁承担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包括业务办理的所有环节:主要有项目调查、项目审核、项目审批、合同签定、事中管理和追偿等。

第五条 公司定期、不定期进行业务稽核,并在有关业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开公司时进行离职稽核。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经协议认定已转入次级类贷款且满三个月后仍未偿还的业务;

(二)经协议认定为可疑类贷款或损失类贷款的业务;

(三)由公司承担代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业务;

(四)未能按时收回本息的委托贷款;

(五)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贷款;

(六)其它经公司集体研究认为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项目。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七条 各部门应在每月10日以前,将上月份形成的属于本办法规定责任追究范围的问题项目逐笔报送行政管理部。

第八条 行政管理部对各部门上报的问题项目进行责任界定,在充分听取责任人的意见后,提出处罚意见。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将处罚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 受处罚人有异议的可以向总经理提请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对总经理办公会做出的处罚决定和督办意见必须认真执行,积极实施,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并涉及经济犯罪的责任人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责任界定

第十三条 责任人的划分

责任人系指对形成的问题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客户经经理、办理人、信贷员、评审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和董事长。

(一)客户经理承担调查失误、评估失准、执行不力和检查监管失职的责任;

(二)总经理承担监督不力的责任;

(三)办理人承担交接不清和检查监管失职的责任;

(四)总经理承担审核失误的责任;

(五)评审委员会委员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

(六)总经理和董事长承担行政干预和越权审批的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人责任划分

根据责任人在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第十五条 客户经理责任界定

(一)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违反工作程序造成问题项目的,其负完全责任。

(二)提供的调查材料不够全面、真实、准确,造成决策失误导致发生问题项目的,其负主要责任,信贷员负次要责任;

(三)未按审批意见办理手续形成的问题项目,其负主要责任,办理人员负次要责任;

(四)未按规定落实事中管理各项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反映问题,对在事中发生问题的项目,其负完全责任;

(五)对发现的问题,在职权范围内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其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办理人责任界定

问题办理人,指因原客户经理工作变动由公司重新指定对该笔业务进行管理的人员。原客户经理、办理人之间交接有关手续时,须由总经理监督办理。

根据原客户经理、续办人当时交接手续的情况,按以下三种情况界定责任:

(一)接管时,该业务为正常,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而在续办人接管后由于管理不到位形成问题的,由续办人负完全责任,原客户经理无责任;

(二)接管时虽为正常,但续办人认为该业务由于原客户经理原因已存在潜在风险,且评审委员认可。接管后由于该原因形成的问题,原客户经理负主要责任,续办人负次要责任;接管后,因监管催收不力造成情况进一步恶化的,续办人对此负主要责任,原客户经理负次要责任;

(三)接管时,该业务已为问题项目,接管后有收回的机会,但因监管和催收不力,造成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续办人负主要责任,原客户经理负次要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经营部经理责任界定

(一)项目经营部经理对项目经理提供的材料未经认真核实即予通过或明知材料不合规仍予通过的,项目经营部经理负主要责任;

(二)项目经营部经理对项目经理施加不当影响,而使项目经理违反原则造成的问题项目,项目经营部经理负主要责任;

(三)项目经营部经理对所有项目经理负主要责任的问题项目负次要责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责任界定

(一)有关人员离开公司时,总经理未安排离职稽核,以至出现问题无人承担责任的,由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二)总经理对未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评审未通过及越权审批的贷款负完全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长责任界定

董事长对违规和越权审批的问题项目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的责任界定

对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的问题项目,有关业务人员不承担责任。但因主观努力不够导致

能够降低风险而未降低的,有关业务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生风险,应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罚措施有下列三种形式:

(一)经济处罚

依据责任人责任大小、损失大小,确定处罚措施和经济处罚的轻重。

1、对于完全责任人,按照其当年岗位平均年度奖金的60%-200%处罚;

2、对于主要责任人,按照其当年岗位平均年度奖金的20%-60%处罚;

3、对于次要责任人,按照其当年岗位平均年度奖金的10%-30%处罚;

4、对于同一项目承担一种责任以上的责任人,处罚金额相应累加。

(二)行政处分

对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视情节和损失的大小,进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辞退。

(三)刑事处罚

对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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