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业"营改增"探究

  【摘 要】随着增值税扩围逐步深化,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改革的呼声也愈来愈高。本文对金融业“营改增”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指出现阶段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并力图借鉴国外成熟的征管模式为我国金融业增值税扩围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金融业   随着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以下简称“增值税扩围”)的讨论业愈加激烈。2012年1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地区拉开了“营改增”改革的序幕。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8月1日起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部分现代服务业适当扩围纳入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从上面的“营改增”方案来看,愈来愈多的行业开始纳入到增值税扩围的范畴。但作为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行业――金融业,却在“营改增”的浪潮中显得有些落寞。国家产业经济的发展与基础设施的建设都需要金融业的支持。税收,作为宏观调控国民经济的杠杆对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金融服务行业的发展壮大反过来也会进一步促进国家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金融服务行业财务会计核算比较规范,完全符合增值税扩围的基本条件。因此,我国对于金融业由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应尽快提上税制改革的日程。   一、我国金融服务行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目前,多数国家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而非营业税。根据税收中性理论,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该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前提下,有效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市场机制和税收机制达到最优结合。增值税正是这种“中性”的税,其只针对增值额征税,对大多数商品按同一比例税率征收,能够使不同商品的税负达到一定的均衡,并能较大限度地避免税收对商品比价关系的扭曲性,有利于市场机制自由发挥对社会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   我国对金融业以营业额的5%征收增值税,其中对于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这种征收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1.重复征税问题   营业税作为一种税制本身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金融服务行业提供的劳务通常有多个环节,该环节中可能包含着外购的其他应税劳务。若按营业额全额征税,则那部分已纳税的营业额将要被再次征收营业税,这样就产生了重复课税的问题。而按增值额课税,只对本环节创造的增值额课税,避免了对上个环节中消耗掉的物质资料转移价值重复课税。   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造成的重复征税。在同一企业,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无法进行抵扣也加大了企业的税负。比如,运输企业在购置汽车等运输工具时,支付了汽车的增值税;但在进行运输服务时缴纳的营业税,与先前支付的汽车增值税无法抵扣。企业既交增值税又交营业税,负担自然加重。对于金融行业亦是如此。   2.金融业部分计税规定不合理,金融业的营业税税收负担相对偏重   根据目前的税收政策,对于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按照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但是金融产品转让实行分类、分业计税。对同一金融机构,当某类金融产品经营发生亏损时,只能够在本年度内、同类产品的盈利中抵扣,不允许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之前抵扣,也不允许跨年度抵扣。目前我们国家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转为混业经营,而这种分类分业的税收征管模式显然与这种趋势背道而驰。将金融机构收取的一些价外费用纳入该金融机构的应税营业额也是不合理的。如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的过户费、开户费等收入,并不构成企业的实际收入,也但被计入了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这些规定显然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由于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计税依据不合理等问题,导致金融业的实际税收负担相对偏重。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业需以营业全额计征营业税(5%),加上按营业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7%)和教育费附加(3%),其综合税负在5.5%以上,远高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等行业3%的税率。如此高的税率,显然不利于我国金融业在国际上的竞争。   3.金融业出口服务不退税   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的通行做法。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我国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但在该金融服务出口时却无法退税,国内的金融服务行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不利于金融行业的发展。   二、金融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1.计税基础难以确定   金融业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业,与生产企业相比,金融业有自己收取服务费的方式。金融业包括贷款、金融产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以及其他金融业务,服务形式的多样性也就意味着了支付方式的多样化。因此,对金融行业征收增值税的基础(增值额)难以确定。同时,对于金融行业,不仅要考虑资金或者金融产品本身的增值额,同时还要受到银行中介运营成本、银行中介运营成本、通货膨胀等诸多方因素的影响。所以不仅增值税征收的税基难以确定,而且对增值税税基的计量单位也不能一概而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需要的是经济学和法学等学科专家详细的论证,而不仅仅是改变有关法律就可以的。   2.税收收入归属问题   这一问题是“营改增”最棘手与敏感的问题。自1994年我国实行税制改革后,分税制将税收收入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和地方。增值税作为共享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地方和中央的分配比例是25:75;而营业税主要归地方所有。对一些地方来说,金融业是营业税的一个重要来源,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的比例很大。对于金融业,如果将现行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势必会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势必造成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必然会受到严重的冲击,所以必须要调整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合理再分配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收入。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一个十分敏感和棘手的问题,涉及面广,牵扯的利益众多,必须全盘考虑。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最新发布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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