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关于依法治国的新内涵.新要求研究

  摘 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依法治国进行了全面阐述,特别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对政法机关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权益保障有了新期待和更高要求,任何一个案件处理不好都可能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政法机关息诉罢访、化解矛盾难度加大。本课题欲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切入,通过对其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研究,提出检察机关如何通过转变执法理念、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执法能力水平等途径,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解决,提升检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有效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依法治国的这一新内涵、新要求。   关键词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化解矛盾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作者简介:韩燕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47-05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集中阐述,特别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由此可见,我国的依法治国进入新阶段,尤其是对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要求用法治思维来替代过去的领导思维、管理思维和行政思维。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汇聚到政法机关。加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快推进,特别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权益保障有了新期待和更高要求,不仅要求通过诉讼程序维护权利,而且更加重视运用申诉、国家赔偿和信访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在开放、公开、透明的信息化社会条件下,任何一个案件都有可能成为引发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政法机关息诉罢访难度加大。在新的社会环境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重要途径。在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明确提出,要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列为当前重点推进的“四项改革”之一,要求政法机关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从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以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为契机,把依法维权与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确保群众的诉求解决得更好、信访秩序维护得更好。这为检察机关如何有效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依法治国的这一新内涵、新要求指明了方向。   一、党的十八大关于依法治国的这一新内涵、新要求概述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依法治国进行了全面阐述,构筑了法治的新愿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其中,特别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其强调的就是要把领导干部已习惯的领导思维、管理思维、行政思维转变为法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要成为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典范。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应成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和管理社会的基本功。所谓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终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其包含四方面内容并要相统一:“合法性思维”,即任何行政措施的采取、任何重大决策的作出都要合乎法律;“程序思维”,要求权力必须在既定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权利义务思维”,即以权利义务作为设定人与人关系及人与公共权力关系的准则;“公平正义思维”,即公权力要以追求、维护公平与正义为价值尺度。豍法治方式,是依据法治思维,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推理,从而形成结论、作出决定、加以执行的方法。具体到社会矛盾的化解,中央政法委员会要推进的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总体思路很好地体现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即改变集中交办、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理,对重点、突发、极端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则纳入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中研究解决,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依法纠正错误裁决,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统一。   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作方式简单化、趋同化,与一般信访不加以区分,忽视涉法涉诉信访特性   司法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往往工作方式简单化、趋同化。对于来访的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因司法工作客观上案多人少,一般告知上访人等待诉讼处理结果。有的还对上访人置之不理或采取拖延方法,等案件进入下一个诉讼阶段,就表明不属于自己管了,就不再处置上访人的诉求,直接告知到下一个诉讼机关反映,甚至不再搭理上访人。另外,涉法涉诉信访因或涉及法律问题或涉及诉讼程序中的问题的特性,决定了其与一般信访的处理方式截然不同,即应依法在法治轨道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实践中,为求得社会稳定或其他目的,司法机关也存在司法途径与行政方式相混同,对涉法涉诉信访与一般信访不加以区分,甚至对不同涉法涉诉请求也不加以区分,一概采取简单化、趋同化的行政手段甚至是简单花钱买平安的方式,满足信访人不当利益的现象非常突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越闹好处越多”,正是目前处置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畸形现象。这种处置方式也直接导致了信访恶性循环。为了不产生信访案件,一些司法机关和承办人在办理案件时,不是以法律的公正性和案件的时效性作为第一考虑,而是把是否产生信访或者能否息诉罢访作为处理案件的主要标准,以不惜牺牲法律的公正作为代价,对信访人提出的不正当要求一概满足。或者为了实现彻底息诉罢访,对于诉讼程序终结的,法律问题和合理诉求已解决到位的,却仍缠访缠诉,坚持提出不合理或过分要求的,不是终结退出,而是往往用解决一般信访的方式仍继续处置,甚至通过花钱来达到息诉的目的。而信访人往往得寸进尺,当尝到了甜头后,便不断提出非分要求,一旦得不到满足,他们就变本加厉地上访、闹访、缠访。极少数上访户在要求得到满足后,又到处宣讲炫耀,并怂恿其他当事人进行上访,使得原本不准备上访的人也竞相效法走上上访道路,屡屡陷信访工作于恶性循环之中。实践中,就曾出现过,家庭成员因遗产纠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决,但一方当事人不满,认为给付自己的份额不足,多次上访。经复查,原判决没有错误,最终迫于维稳或行政干预的压力,司法机关以该方当事人生活困难为由,用国家的资金去补偿了上访人认为给付自己份额不足部分,上访人才得以息诉罢访。也出现过,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判刑,因追回了赃款,被从轻处罚。几年后,被告人的父亲以追回的赃款系其借债被迫上缴为由,向司法机关提出归还该款。后多次上访,甚至越级上访。经复查,原案没有任何问题,但在行政干预下,也用国家的资金满足了上访人的诉求。没有多长时间,上访人又认为其子不构成犯罪,再次走上上访之路。   (二)工作机制不健全,且现有机制缺乏约束力、执行力   检察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目前除《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意见》外,没有其他成型的相关机制。在遇到信访问题时,随时研究,随时处理,一案一研究,一案一处理,往往缺乏处置的系统性、规范性,更谈不上处置结果的约束力、执行力。如,涉法涉诉信访处置的原则、程序、要求是什么,处置结果是否正确、是否恰当、公信力如何以及处置结果如何执行、如何约束上访人等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对涉法涉诉问题已解决到位的,如何转化为一般信访交由其他有权部门处理等有所明确,导致一些涉法涉诉问题反复处理、永无止境。且已有的相关机制多是各地方、各院在实践中为了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而探索出的一些做法,有的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并未上升到法律或者在全国、全市通行的工作机制层面,仅仅是作为经验做法加以参考或者仅是一种观念认识,没有约束力、执行力。如,涉检信访工作一体化机制,以北京市检察系统为例,虽然各院都建立了涉检信访工作一体化机制,但某些院仅停留在纸面上或者观念里或者连基本观念认识都没达到,始终认为涉检信访工作是控申一个部门的职责,与其他部门和其他干警无关,更别提具体落实了。且在部门协作上,各部门之间缺乏相互信息共享、调处联动的信访处置机制。不少来检察机关上访反映的问题有其复杂性,有的信访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协调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缺乏协调,使群众反映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造成来访人重复来访,甚至越级上访。另外,即便已建立涉检信访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检察院,仍存在缺陷。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业务部门与控申部门之间没有建立或者完善良好的信访处理互动机制,互相之间缺乏及时的沟通、配合和协作,以至有些来访对象因检察机关某一部门的法律解释工作没有做到位而反复来检察机关或者政府部门上访。正是因为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不健全且缺乏执行落实力和约束力,才导致实践中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解决不甚理想。如,实践中常出现的,一些信访人已经表示息诉罢访,但过后反悔,仍然缠访缠诉,并坚持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诉求,检察机关也没有更好的处理办法,为了维护稳定,仍要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做毫无效果的息诉工作或者陷入长久的恶性循环。   (三)重社会稳定轻司法权威,行政干预过多,信访工作缺乏法治化   现行行政信访制度促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复杂化。信访,从听取社会弱势群体的呼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角度而言,能起到一定的权利救济作用。但现行信访制度的设计,在向民众敞开信访大门之时,也提供了一条在法律之外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从而也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制度化、合法化的正当渠道。这就使得最初设立信访制度的目的与法治目标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上级机关和领导的一纸批示即可绕开严格的再审审查制度,使一些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不是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来改变,而是利用信访等非正常手段引起党政领导重视来改变判决。现实中很多信访者通过缠访、闹访、越级上访得到了他本不应该得到的利益,致使社会出现“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等不正常现象,导致涉法涉诉信访越来越多。且信访机构定位模糊。目前设立于各级政府序列之中的信访机构,其定位并不明确,正逐渐在由传达社会民意信息的渠道转变为解决纠纷的正式机构,有的信访机构甚至越权处理司法机关已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客观上将对司法处理不满意的群体吸引到了信访队伍里。这既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独立,同时也变相鼓励了上访,使得上访、越级上访的现象越来越多,加剧了信访工作的压力。当前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增多的原因,与信访缺乏法治化程序有很大的关系。加之现阶段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缺陷,某些公权机关和势力者个人对司法的干预过多过强,使得公正司法和司法独立难以实现,民众往往不能寄希望于司法程序维护其权利,继而就必然会通过司法之外的信访途径表达诉求。   三、检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执法理念,顺应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思路,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好的法律。”因此,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树立法治权威、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的重要前提。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诸多矛盾是由利益诉求引发的。要有效化解这些矛盾,就必须培育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理性处理,通过建立利益协调、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而不是简单依靠党委政府,从解决群众其他生活问题的角度,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以此来掩盖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另外,错案及瑕疵案是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的根源,要避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就必须从根本上提高办案质量,注重结案效果。一方面,应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执法行为的各项制度规定,持续开展对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不文明办案和办案安全隐患等问题的集中治理,注重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注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财产权利,坚持长期规范治理,建立执法办案长效机制,落实源头防范治本措施,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另一方面,应提高监督与接受监督的意识,加强执法的公开透明度。如,将执法过程中的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办案流程等相关信息告知到位,加强执法的公开透明度,敢于接受外部监督。同时,对于反映检察机关自身执法不规范、不严格引起的问题以及反映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方面监督不力、监督缺位的问题,加大监督工作力度,注重做好理顺情绪、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等工作,提高初次处理的正确率,依法为群众解决现实利益问题,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防止因执法不公不廉、执法能力不强,成为引发矛盾的源头和造成不稳定事件的“燃点”,切实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发生。此外,从目前现状看,虽然法律规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有的没有明确告知执法人员需要告知当事人,而有的应该告知的内容,部分通过信件告知。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很长时间才收到,但此时已过了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时间。没有明确赋予执法人员告知义务的部分,鉴于实践中当事人知识水平的现状,很多当事人确实不明知,从而错过行使权利的时机。因此,需要我们在各个阶段切实从人文执法的角度,转变理念,把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如,针对上述情况,可以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诉讼阶段、存在的执法风险等,以减少后期可能带来的信访风险。还有关键一点,须进一步强化效能意识,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质量,提升办案执法效果。从规范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流程、加强工作流程监控入手,明确各个执法办案环节的工作要求和办案期限,保证执法办案工作正常开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结案件,严禁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作出处理决定,防止发生迟到的公平、晚来的正义,避免由于初信初访工作不细致、不负责,使小案变成难案、初访成为重复访。   (二)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   30多年前,邓小平同志就强调,“还是制度靠得住些,制度好,可以使人充分做好事,不做坏事”。因此,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有必要在已有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建立新机制,开拓新方法。   1.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一体化机制,形成共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   所谓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一体化,包括纵向和横向两方面。纵向方面,即上下级之间一体化。对此,上级机关应加强督办。严格按照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原则受理、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突出的地区,上级院与涉法涉诉信访所在地区共同查找分析原因,实行领导负责、派驻工作组、向下交办责任书、签责任状等形式加大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指导、督促和协调力度,因案施策,多措并举,促进案结事了。横向方面,即内设机构之间的一体化。按照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要求,形成在检察长领导下上下一体、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整体统筹、齐抓共管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格局。理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和其他内设机构“前店后厂”关系,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全力合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调抓、各内设机构协作配合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格局。简而言之,要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由控申检察“一颗子”变成全院上下“一盘棋”,形成共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如,可借鉴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建立的四层责任体系。豎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建立的四层责任体系,使全院形成从检察长到普通检察干警人人都有涉法涉诉信访接待责任、人人都是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员和矛盾化解员的工作格局,促进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有效解决。按照四层责任体系:检察长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全面了解本院的信访情况,对重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及时掌握。主管控申工作的副检察长对信访案件承担分流、协调责任,主管其他业务工作的副检察长、院领导对属于所辖部门的信访案件承担包案领导责任。针对来访人员反映的不同情况,能自己解答的,接待检察干警都及时、准确、耐心地予以答复和处理。如果遇到疑难、复杂问题,就将来访人引导至控申接待室,由控申接待人员处理,并跟踪、关注处理结果直至来访群众满意。对不按规定参加接访、接待群众不认真、接访后案件办理不积极的,要严肃批评;对接而不处、处而不解,引发重复赴省进京访的,要严格追责。四层责任体系建立后,控申部门实现了由具体办案转变为对信访案件分流和督办,使得其受理举报、申诉等工作得到了均衡发展。对于控申部门移送各部门的信访案件,涉访部门拒不接受、久拖不决或者有管辖争议的,控申部门可以直接报检察长,检察长要决定管辖部门及分管院领导。通过该体系的建立,严格执行了谁承办谁负责原则,若谁承办的案件引发了信访问题就由谁负责化解。这种制度对业务部门干警起到了一种“倒逼”作用,要求检察干警办案过程中不断增强群众意识、源头防范意识,办案时做到事前有评估预警、事中有释法析理、事后有稳控措施,有效防范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   另外,作为检察机关的直接窗口部门,控申检察部门可以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情况定期分析汇报制度,即定期(可以是每季度或每半年)对当前的涉法涉诉信访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尤其是缠访闹访情况,从其产生原因、特点、存在问题、解决途径、存在难题、完善漏洞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形成专题报告,并提交本院检委会审议通过,报送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案件承办人。这样,既便于院主要领导定期了解信访情况和控申部门工作压力,增强领导办案实效,也便于各业务部门和承办人了解执法问题和信访症结所在,制定更加有的放矢的工作举措,有效促进矛盾化解,特别是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纠正执法问题,发现一个纠正一个,从而大力提升执法办案的规范化。   2.建立便民服务工作机制,提升信访工作实效   第一,建立综合受理服务大厅。贯彻落实曹建明检察长在2013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建立综合受理服务大厅。可在大厅设各业务部门服务窗口,每天指派两人在窗口部门受理、办理、处理各项所属部门业务职责内的法律咨询、信访等事项。在具体便民、利民设施方面,可以借鉴台湾的做法。豏台湾地区检察署的建筑设置,内部设施无不渗透着便民、利民的理念。如“发还刑事保证金单一窗口”、“重大犯罪被害人申诉窗口”等,极大地方便了民众。同时还设置了被害人询问室,内部装饰质朴简约,给人一种温馨宁静的感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被害人的心理压力。考虑到未成年被害人、存在智力障碍的被害人,特别是幼儿被害人的语言表述能力有限,还特别准备了玩偶。当被害人无法准确表达时,利用摆弄玩偶来表述事实经过。这种人性化的方式和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第二,在便民、利民服务举措方面,可以借鉴密云院做法,构建“便民服务网”。豐一是拓宽便民空间,推出“约见检察官”制度。在约见检察官时,群众可以如约上门,也可以把检察官约到自己单位和住所。二是拓宽“绿色通道”,节约群众信访成本。将以往以信件方式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控告、申诉或对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由检察机关支付平信邮资,扩大到邮寄挂号信也由检察机关支付邮资,更大的节约群众信访成本,更快速的传达群众诉求,更安全的反映群众问题。三是提高工作效率,推出信访接待“双向承诺”制度。信访人与检察官签订承诺书,信访人承诺如实反映情况,等候答复意见期间避免多头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检察机关承诺及时、依法处理信访人诉求,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了信访人和办案部门“双满意”的效果。   3.建立被害人保护机制   实践中,绝大多数涉法涉诉信访人是司法案件的被害人,为此,应建立健全被害人保护机制。目前,我们的被害人保护既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同时还带有很浓厚的行政色彩和随意性。从某种意义上看,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涉法涉诉上访屡屡发生。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豑首先以法律形式将被害人保护制度明确下来,而后集多方之力将制度贯彻落实下去,将极大地提高被害人人权的保护能力。在台湾地区,十分重视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并制定了《犯罪被害人保护法》。为了将被害人保护制度落到实处,台湾地区在1999年1月29日成立了财团法人——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并在各地方法院检察署所在地设置了二十一个分会。其中,总会的董事长由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担任,各分会的荣誉主任委员由各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担任,并吸收当地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及委员。被害人保护协会的服务宗旨是协助被害人解决困境,抚平伤痛,重建生活,以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安全福祉。保护的对象包括因犯罪行为被害而死亡者的遗属、受重伤者以及性侵害犯罪行为被害人。及至2009年8月1日,《犯罪被害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不但将性侵害被害人纳入犯罪被害补偿及保护对象,还将家庭暴力与人口贩运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儿童及少年以及大陆地区、香港、澳门与外国籍配偶或劳工等被害人纳入了保护服务的范围。台湾地区的被害人保护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查协助。即为确保受保护人受偿权益,免费行文财税机关调查犯罪行为人或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人的所得和财产状况。二是医疗服务。即因家境贫困,且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无法自主,亦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者,依医疗实际自付额并扣除其他机构补助部分资助。三是安置收容。即对遇到重大变故导致无家可归而需紧急安置收容者,协助安排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的适当处所。四是紧急资助。当被害人生活困顿、情况紧急时,提供急难救助及协助寻求救助,以解决燃眉之急及短期经济困难。五是申请补偿。即协助被害人本人及其遗属向犯罪发生地之地方法院检察署申请犯罪被害补偿金以及暂时补偿金相关事项。六是安全保护。即当被害人因被害而有受迫害之可能性的,依被害人保护法向司法警察机关等单位提出协助以提供适当保护措施。七是往生关怀。即协助重大灾难或贫困的被害人遗属处理丧葬事宜。为了保证被害人保护制度能够真正起到应有作用,台湾地区还采取了多种实现方式,如心理辅导、法律协助、技艺辅导、就学奖助、信托管理等等。   4.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的剥离机制   第一,建立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信访部门的例会制度、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在导入、导出、帮扶救助等方面形成无缝衔接。第二,准确划分涉法涉诉信访和一般信访,明确不同的处理方式。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对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或者有相应法律救济途径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受理,而是导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自行接处,从而强化各级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办案责任,防止矛盾上移;对于案件已经依法终结的,做好信访人思想疏导、教育稳控、民生救济等工作。同时,强化同级政法委、同级人大常委会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监督作用,督促司法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依法妥善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第三,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确立分流导出机制。首先,在涉法涉诉信访的处理上要坚持法律至上、法大于权的原则。对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依法按程序维持公正结论、纠正错误结论、补正办案瑕疵,给予国家赔偿。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对于已经终结的案件,信访人仍提出过分要求的,在充分预测社会影响和涉及问题的基础上,转化为一般信访,通过引导、移送或对接等方式分流导出给相关信访部门。   (三)加强执法能力素质建设,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1.提升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与水平   政法机关不仅是执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我们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应把依法办案与群众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探索群众工作方法,注重总结提炼群众工作经验,学会站在群众立场换位思考,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切的权益保障问题、最关注的公平正义问题,把执法司法过程变成联系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过程。另外,赋予检察机关监督职责后,检察机关是最后关口,信访人不满意检察机关作出的结论会到检察机关缠访缠诉,导致缠访缠诉信访量的上升。因此,为有效应对这种情况,也需要提高运用群众语言与信访人进行沟通和释法说理的能力和水平。如提高沟通的技巧;增加社会经验;提高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提高公开释法说理的能力;提高与信访人的亲朋、律师等人员沟通的能力等。同时,要不断提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与水平,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努力使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件事情的处理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   2.提升法律监督的能力与水平   信访案件的最大特点就是案件类型各异,涉法范围很广,时间跨度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矛盾容易激化。且大都是有结论的案件,处理这类案件往往是事后监督,是对有结论案件的重新审查,因而对法律应用的要求更高。同时,大多情况下,案件当事人对涉及其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研究很透彻,甚至高于、深于接访人员。如何通过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发现存在的执法问题?这就需要“全才”,需要熟悉甚至精通公检法机关的各项业务工作,也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熟练掌握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权限与依据。为此,应加大人才培育力度,打造精通各类法律法规及其适用的控申检察队伍,切实提升法律监督的能力水平。不仅要熟知刑事法,还要掌握民事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门类;不仅熟知现行法,还要掌握旧法及前后演变;不仅熟知法律规定,还要知道立法原意,熟练掌握法律的适用。同时,还要掌握必要的心理学知识,准确把握信访人心态,从而把信访人引导到依法解决合理诉求的正确轨道上。同时,还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不断健全监督的方式方法和接受监督的机制,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如,在外部监督方面,目前网络媒体较为发达,如何通过网络来公开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或案件,接受监督,让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避免不明真相的人或有关媒体借机炒作。此外,涉法涉诉信访予以终结或转化为一般信访,如果存在错误如何进行补救,没有具体的规范化程序,但又要避免终结的涉法涉诉或转化一般信访的事项被多次提起,从而引发当事人再次到检察机关缠访。因此,应加强探索并采取多种补救措施,解决监督不到位引发的信访问题。   3.提升规范执法的能力与水平   我们的接访和处理信访事项,应依法有序,而不是杂乱无章,或是领导拍脑门。要让信访人了解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和规定,公开办案的具体规定和终结的条件。对于没有规范化操作程序的,需要通过实践进行总结,尽快出台相关机制,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因此,应制定相应的规范化规定,严格依照规范化的规定执行。对没有规定的,在依据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公开、透明办案,不断总结,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如,涉法涉诉信访予以终结或转化为一般信访应建立规范化的制度,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上报的终结信访事项进行审查,具体的处理程序应予以规范。   4.提升新媒体时代与媒体沟通的能力与水平   要加强对现代新闻传播规律的把握,善于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把涉法涉诉信访相关的政策、法律规定、处理情况等及时传送到微博、微信、社区网等互联网的各个角落,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地增加舆论的正能量。要借助各种媒体,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营造依法维权的社会氛围,努力让信访人做到“找法”不“找人”。如,对于重大检察信息,要及时发布。对于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及程序,执法办案可以公开的过程及结果,检察机关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促进检察工作社会化。另外,可探索建立涉法涉诉网络舆情的监测、报告、研判和预警机制,及时、准确、全面掌握事关检察工作的网络舆情,积极回应群众的质疑,进一步加强对网络舆情的引导和掌控,对社会关注的检察工作中的敏感案件和敏感事件,通过一定渠道及时公布事实真相,发布权威信息,表明态度,澄清是非,防止因表态不慎重、不正确、不及时,引发群众不理解,甚至误解而产生信访。   注释:   徐显明.十八大报告法治建设十大亮点.光明日报.2012年12月3日.   实地考察和郭亚峰,魏孝畏,王峰.从‘一颗子’到‘一盘棋’——河南许昌:建立四层责任体系合力解决涉检信访问题.检察日报.2013年1月21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编辑的《2012年度检察系统因公出访总结报告集》.   北京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会议经验交流材料.201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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