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防汛物资的储备、调用等管理工作,保障抗洪抢险和防汛救灾的需要,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 (财农[2004]2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防汛物资是指省财政安排资金,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支持大江大河等流域性堤防、大中型涵闸水库及重灾区的防汛抢险和救助受洪水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区域性的河流堤防及其他工程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各市县及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条 省级防汛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 保障急需”的原则。省级防汛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省级防汛物资专项经费包括物资购置经费、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品种和方式

第五条 省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将根据水利部制定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 (SL298-2004)进行测算确定,具体定额的确定由省防办商省财政厅后报省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批准。

第六条 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包括抢险物料、救生器材和抢险机具等。

第七条 省级防汛物资采取集中储备和委托储备的方式储备。集中储备主要依靠省指定的仓库进行储备;委托储备主要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储备。

第三章防汛物资储备管理

第八条 省级防汛物资属省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省防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九条 省防办对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的管理职责:

1 .制定各项防汛物资储备的具体管理制度,对储各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2.定期检查各储备单位防汛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3。监督各储备仓库和单位按规定管理、使用储备管理费,定期检查储备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4.负责防汛物资的调用管理;

5.负责调出防汛物资的补充;

6.负责报送防汛物资的储存情况、调用、补充情况和物资更新计划及其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省级防汛物资储备仓库和单位的管理职责:

1 .做好防汛物资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省防办报送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情况;

2.每年汛前,根据省防办文件要求,做好防汛储各物资随时调运的各项准备工作;

3.严格执行省防办的调度命令,负责省级防汛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4.加强储备管理的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物资管理水平;

5.参加对入库物资的验收,负责清点、检查防汛物资的接收入库;

6.每年汛后,向省防办报告防汛物资调用和库存情况。

第四章 防汛物资调用

第十一条 省级防汛物资用于流域性堤防、大中型涵闸水库、重要防洪设施及重灾区的抗洪抢险和防汛救灾的需要。防汛物资的词用坚持“哪一级储备的防汛物资由哪一级负责调用”的原则,即省级防汛储备物资由省防指统一调度,市、县储备的防汛物资由市、县负责调度,在非常情况下,省防指根据水利工程抢险需要,对全省各级储备的防汛物资可以统一调用,储存单位或所在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借口拒调。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各级防汛物资调用的有序进行,确保防汛物资及时到达抢险地点,对全省防汛物资的调用程序为:

1.“先地方后省”,即先用市、县(市、县、区)级防汛物资后调用省级防汛物资。

2.“先近后远”,即先调用离防汛抢险地点最近的防汛物资,不足再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物资;

3. “先主后次”,即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若不能同时满足,则先满足重灾地区,关系重大的防洪工程的抢险。

第十三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市级防汛指挥部或厅属管理处向省防办提出申请,经省防指批准同意后,向储备仓库或单位下达调令。申请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第十四条 省级防汛物资储备仓库或单位接到调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快速将防汛物资运抵指定地点,并及时向省防办反馈调拨情况。

第十五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调拨运输应当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调用省级防汛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直接与调出物资的仓库结算。

第十六条 申请调用省级防汛物资的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接收工作。防汛抢险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省级防汛物资,由省防办督促申请单位负责回收,返还调出防汛物资的仓库存储。

第五章防汛物资购置费和储备管理费

第十七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购置费由省财政根据制定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各项物资价格及物资运往仓库运价所需费用确定,从防汛经费中安排支出。

第十八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更新购置费是指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而报废的防汛物资进行更新所需要的经费。防办应在储备物资达到储备期限的当年,向财政厅申请更新防汛物资计划,由省财政核定后从防汛经费中专项安排,并由省防办于次年汛前完成物资更新工作。

第十九条 省级防汛物资储备仓库或单位对因储存年限到 期或非人为破损需报废、更新的省级防汛物资,要及时专题报告省防办,说明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经省防办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所得残值交省防办用于更新防汛物资。

省防办负责将防汛物资处理及残值回收情况报财政厅备案。 储备仓库或单位要加强省级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因管理不善或入为因素导致毁损的防汛物资,其更新经费由储备仓库或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省级防汛物资已列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应委托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采购,购置经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一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验收,应按照水利部《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SL297-2004)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费包括仓储费(仅限委托代储)、储备物资保险费、储备物资维护保养费和人工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年储备管理费由省财政按照储备物资价值的7%计算,每年从防汛经费中安排,由省防办负责与各仓库或单位理过财政直接支付直接进行结算。委托储备的管理费由省防办商省财政厅后,同托管单位签订储备合同,明确储备费数额,由省防办根据实际发生费用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储备仓库或单位要加强储备管理费的使用 管理9专帐收支,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年终要及时向省防办报 送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费财务决算。

第二十五条 省防办年终向省财政厅报送省级防汛物资的储各、调用、更新及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防汛物资管理 办法,报省防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白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财政厅和省防汛防旱指挥部颁发的《江苏省省级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办法》及以前制定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防指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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