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概念

1、什么是行政法?有什么用?

2、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一般渊源: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例、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3、了解行政法的特点。

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内容上的广泛

3.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4.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合法性。合理性

5、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基本要求。

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根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

6、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基本要求。

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7、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及立法例。

1、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判断标准。

定义: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A、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B、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C、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D.行政主体学说来源于民法上的法人理论。

2、行政主体的主要种类。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

3.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区别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68

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组成部分,一般表现为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办公机构和办事机构,一般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除非获得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特别授权,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然只能以其所代表的机关名义进行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是一定行政机构的整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独立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4、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如何识别。

5、了解公务员回避制度。

国家公务员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保持清正廉洁,防止因亲属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制度。它主要包括:

任职回避、

公务回避

地域回避。

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是一种任用关系的限制,不允许有规定范围内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部门或单位任职。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层次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原地区担任一定级别的公职。规定地域回避制度,主要目的在于避免亲属、宗族关系、友情对工作的干扰,为公务员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公务员不适用地域回避。

公务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的利害关系)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兜底条款)

6、了解行政相对人的概念与行政法的使命。105

(1)行政相对人: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人。

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2)行政法的使命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但是这个使命是通过控制行政权力来实现的,所以行政法的关注重点不是行政相对人,而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及行政救济。

1.什么是行政行为?其特征有哪些?

指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的法律行为。

公共服务性、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2.简述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只要成立,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二)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所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即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

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理解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相对方的拘束力。

2.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

(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所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3.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它与具体行政行为有何区别?

4.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有哪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什么?两者有何区别?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即主体要件。

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即主观要件。

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实施了运用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即由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这是指客观方面的要件。核心要件

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即行政行为合法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合不合法的问题)

这些构成要件主要有:事实、法律都合法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程序正当、形式合法。

区别: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存不存在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合不合法

5.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有哪些?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明显不具备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 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 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1. 行政相对方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 有权国家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3.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相对方处所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给相对方,所加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恢复

原状)

自始无效,没有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拘束力。

6.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条件与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2.行政行为不适当。

1.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如果行政行为被撤销,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或者是相对方与行政主体的共同过错造成的,行政主体给予相对方的利益均要收回。

撤销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拘束力。撤销后相当于自始无效。

7.行政行为被废止的条件与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通常有:

l.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的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和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和使命,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利益和好处不再收回;行政相对方依原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亦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予任何补偿。

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方的合法利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此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信赖保护)

没有追溯力。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为的划分

2.行政立法的主体及权限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较大市以上的地方权力机关

部门规章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较大市以上的人民政府

A、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B、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

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各部委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和规章。

C、较大市以上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规章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省级政府所在地政府;

3、经济特区及较大市的政府

三、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层次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3.行政立法与行政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1)制定主体范围不同;

所有行政机关VS特定行政机关

(2)效力大小不同;

不属于立法VS属于立法范畴

(3)可予规范的内容不同;(权限不同)

不能创设权利义务VS可以创设权利义务

行政规定不能创设权利义务,只能将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具体化。比如不能设定处罚等。

(4)制定的程序不同。

非立法程序VS立法程序

1、了解行政许可的范围。

2、掌握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3、了解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要求。

1. 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有哪些体现?

2. 1997年《行政处罚法》从哪些方面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权?

3、掌握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4、熟悉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

1、行政强制的概念及种类

2、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3、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4、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要求

5、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权的分配

1.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征购有何区别?

2.简述行政许可的作用。

3.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类有哪些?

4.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方法有哪些?

5.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

6.行政处罚的种类、形式有哪些?

7.什么是即时性强制措施?它有哪些形式?

8.什么是代履行?代履行的要件有哪些?

9.什么是执行罚?执行罚的要件有哪些?

10.行政给付的形式有哪些?

11.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行政复议各有何区别?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予以分析的制度。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有相似之处,它们都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所处理的对象都是民事争议。但两者又有较大区别。

1.主体不同: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予以裁决,而行政仲裁则是由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行政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公断。

2.从法律后果上看,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之作出的裁决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起诉。而行政仲裁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可作为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合同的特征、常见种类

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行政合同纠纷的救济途径

行政指导行为的性质是什么?是不是行政行为?

相对人因为行政指导受到损害如何救济?能否起诉?

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了解法律责任的体系。

2.掌握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国家赔偿的种类:司法赔偿、行政赔偿、立法赔偿?军事赔偿?

新赔偿法确立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行政赔偿的程序:单独提起与一并提起。

了解赔偿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范围。

赔偿标准: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人身权严重受损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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