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虚拟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虚拟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内 容 摘 要

虚拟财产是网络经济发展的新兴产物,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做出明确规定。目前网络上侵犯虚拟财产权的案例越来越多,这与现行立法对虚拟财产权保护的缺失直接有关。本文旨在从虚拟财产权的性质界定入手,进而探讨如何寻求现行立法对虚拟财产权进行保护,并对完善虚拟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提出设想。

关键词:虚拟财产权 财产权 价值性 物权法 刑法

Analysis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Abstract

Virtual property is the product of the emerging network economy, China's existing laws did not make the legal nature of virtual property specified. Now vir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cases onlie become more and more, it’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lack of current legislation protection of the virtual property. This article aims to starting from the defini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then discuss how to find the existing legisla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and put forward ideas about how to improve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Keywords :Virtual Property Property Value Property Law Criminal Law

目 录

一、虚拟财产权性质界定…………………………………………… 1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1

1. 虚拟财产的定义„„„„„„„„„„„„„„„„„„ 1

2. 虚拟财产的产生„„„„„„„„„„„„„„„„„„ 1

(二)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 2

1. 虚拟财产权属于财产权„„„„„„„„„„„„„„„ 2

2. 虚拟财产权为新型财产权„„„„„„„„„„„„„„ 2

二、引用现行立法对虚拟财产权进行保护………………………… 4

(一)引用《侵权责任法》保护虚拟财产权„„„„„„„„„ 4

1. 过错责任原则„„„„„„„„„„„„„„„„„„„ 4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4

3. 公平责任原则„„„„„„„„„„„„„„„„„„„ 4

(二)引用《合同法》保护虚拟财产权„„„„„„„„„„„ 5

(三)引用《刑法》保护虚拟财产权„„„„„„„„„„„„ 5

三、完善现行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权………………………………… 5

(一)完善《物权法》„„„„„„„„„„„„„„„„„„ 5

(二)完善《刑法》„„„„„„„„„„„„„„„„„„„ 6 参考文献……………………………………………………………… 7

序 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游戏消费者数量迅速增长,目前我国每年的网络游戏收入已达十

亿元。在网络游戏这个庞大的产业中,游戏中的人物、货币、装备和宠物等虚拟物品成了核心内容并具有了一定的财产属性,且在虚拟财产交易中发生的法律纠纷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规模扩大而俱增。虚拟财产是网络经济发展的新兴产物,我国的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做出明确规定,导致适用法律的困难,出现许多玩家在丢失财物后投诉无门的现象。既然虚拟财产能和人民币联系起来,就应当是有价值并且受到保护的。当网络游戏玩家花费几万元、几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来购买游戏道具、装备的时候,我们不得不开始重视虚拟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一、虚拟财产权性质界定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1. 虚拟财产的定义

虚拟财产特指游戏中虚拟的角色、金钱、物品、装备等,而不包括存在于网络空间中有现实价值或用途的信息以及其他无形财产。因此,虚拟财产主要包括:游戏账号等级、虚拟金币、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 、虚拟ID 账号及角色属性;

2. 虚拟财产的产生

虚拟财产的产生来源于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是由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公司制作的大型电子游戏,游戏玩家通过上网登陆该游戏,按照游戏公司的规定注册一个账号,再选择一个角色就可以进入游戏。在通常的游戏模式中,玩家须操纵自己的角色不断克服各种障碍(即战斗或打击怪物),从而使角色各项性能提高(即升级),同时在克服障碍过程中成功者会得到游戏奖励,即从死亡怪物或对手身上掉落的金钱(游戏币)、物品或装备,这些物品可以使角色的性能进一步提升,而游戏币可以在游戏中购买角色所需要的物品,物品也可以变卖为游戏币储存起来以备以后购买物品。

在以往的网络游戏运营方式下,玩家若想进入井参与游戏,必须购买游戏公司发行的点卡,点卡上一定数量的点数对应着玩家可以登陆玩游戏的时间。现在,大多数网络游戏已不再通过游戏时间来收费,而是将游戏点卡作为现实货币与虚拟财产的连接点,玩家用人民币购买点卡,再用点卡来直接购买游戏里的物品,游戏公司就靠销售点卡来实现游戏的商业利润,而玩家则通过购买点卡来实现娱乐的目的。因此,虚拟财产权因网络游戏而产生。 [1]

(二)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

我国的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虚拟财产若要获得法律保护,必须先进行性质界定,确定归属哪部法所管辖,才能进行适用法律。

1. 虚拟财产权属于财产权

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权具有法定财产的特征:

(1)虚拟财产权具有稀缺性

虚拟财产的稀缺性表现为虚拟财产的生产过程的复杂性、高成本以及长期性。玩家通过劳动和金钱投入得到的虚拟财产,有的是高级玩家在特定游戏环境下执行特定任务之后才有资格获得的,相对于现实世界里的真实财产,虚拟财产的稀缺性得以充分体现。正是由于创造过程的复杂性、高成本和长期性,决定了虚拟财产的稀缺性。

(2)虚拟财产权具有价值性

虚拟财产的价值性体现在它不仅可以满足人们娱乐身心等精神生活,还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网络游戏中一个游戏角色的成长往往凝聚着玩家投入的大量的上网费、游戏点卡费,有的网络游戏还直接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出售游戏中的道具。例如,《热血传奇》中用人民币冲点数,再用点数进行“闯天关”活动获得高级物品,《龙之谷》中用人民币购买点券,再用点券在游戏中购买“钻石龙蛋”用于开出博彩性的高价游戏道具等。根据这些虚拟物品获得过程中投入的资金量及获得难易程度,可以用人民币来衡量它们的价值高低。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可以用金钱来衡量。

(3)虚拟财产权具有可交易性

由于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使其与真实财产之间存在着或明或暗的交易市场和汇率,玩家通过在线或离线的形式进行虚拟财产交易。现实中大量存在着玩家之间的线下交易,玩家根据游戏中的商业系统,对虚拟财产定下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然后进行人民币交易。一些大型网站如5173、淘宝等还专门提供了一个版面供玩家发布虚拟财产信息,方便玩家进行交易。现在甚至还诞生了一个新的职业——职业游戏人,这部分人通过替人代练游戏角色、出售虚拟财产,来换取现实的财产谋生。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法律上财产的基本特征,应当以财产权来对待。

2. 虚拟财产权为新型财产权

当前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理论上,都没有对虚拟财产权性质的作出明确定义。学者说法各不相同,主要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1)物权说

该学说又可细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所有权说(自物权),一种观点是使用权说(他物权)。 所有权说认为,虚拟财产是作为物权客体的一种而存在的,因为物权本质上是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凡具有一定价值且具有可表现的外观,就可以成为物权客体或纳入物权法保护。而且随着[5][4][3][2]

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物权客体也呈现一种扩大化和价值化的趋势。物的有形或无形已经不能也不应当成为决定物权法是否应对其加以保护的标志。从虚拟财产权的内容看,网络用户对其拥有财产权的虚拟财产可以进行转让、赠与、抛弃等行为。该权利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特征,理应作为所有权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而使用权说则认为,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和管理的可能性以及独立的经济价值,就可以认定为民法上的物。而网络虚拟财产与民法上的物之间在基本属性上是相同的。但虚拟财产的数据保存于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器上,该物的所有权应归网络运营商所有,而网络用户只拥有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因为这样有利于平衡用户和网络服务运营商之间的利益。

物权说存在的争议是:违背物权法定原则。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物权法》中的“物”呢?显然,基于理论通说,物权客体之的“物”应是有体物,换言之,虚拟财产并非我国《物权法》中的“物”。

(2)债权说

这种观点以承认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的终端许可协议的效力为前提,认为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虚拟财产是债权存在的凭证,是玩家得以请求服务商为其提供特定的服务内容的证据。在这种合同关系中,运营商和网络用户分别是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数量等,网络用户接受服务并支付对价,两者之间不存在所有权交易关系。

债权说存在的争议是:按照债的平等性原理,运营商与各玩家间的债是平等的。这就意味着运营商对各个债所承担的服务义务是一样的。然而,实际上,运营商对高级别的玩家负有更大的义务,而对刚刚注册的玩家负有较少的服务义务。这显然是合同观点所不能解释的。

(3)知识产权说

这种学说大体上也可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是网络开发商的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畴,而网络用户所享有的仅是知识产权中的使用权。以网络游戏为例,该游戏属于游戏开发商,它应作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来对待,而对于玩家,则限于该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即玩家通过过关斩将或购买获取的并非对这些数据的独占权和所有权,而是使用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虚拟财产是网络用户的智力成果,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可复制性,并需要一定的载体,因此网络用户可对其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说存在的争议是:若按该知识产权归属于网络游戏开发商的说法,面临复杂的申请程序,显然不符合以快捷盈利为主的网络游戏市场的需要。若归属于网络用户,则面临无形财产的群体过于广泛,显然缺少新颖性及创新性,只有需要载体和智力成果符合知识产权的要求,似乎过于勉强。

(4)新型财产权说

该学说把虚拟财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类型来看待。虚拟财产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在以往社会不存在。它兼具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和传统物的基本特性,而又有别于它们,具有自身的显著特征,比如虚拟性、可再现性以及存在形式的独特性等。因此,有人认为,现行[9][8][7][6]

法律应当明确确认,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与传统的有形和无形的财产一样,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不因其存在形态的不同而导致法律地位的不同。虚拟财产的所有人对虚拟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以上四种观点中,笔者最为认同的是将虚拟财产权作为新型财产权来看待。除去较为勉强的知识产权说外,虚拟财产权不能完全符合物权、债权中的任意一种,但它却同时具备物权和债权的某些特性。较之其他三种说法,新型财产说更具有合理性。它揭示了虚拟财产存在形式的特殊性,说明了虚拟财产应为法律所保护的理由。

二、引用现行立法对虚拟财产权进行保护

仅仅将虚拟财产权界定为一种新型财产权,并不能改变目前虚拟财产权立法空白的现状,无法给予其完善的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在新的法律尚未制定,虚拟财产权的保护又迫在眉睫的当前,我们可以根据虚拟财产权兼具物权、债权部分性质的特点,尝试在不同情况下,引用不同的现行立法给予共同保护。

(一)引用《侵权责任法》保护虚拟财产权

如前文所述,虚拟财产能够形成财产权。对于虚拟财产的侵害,往往表现为对公民财产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可以考虑由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来调整侵犯虚拟财产权的行为。

1. 过错责任原则

有两种情况可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一,行为人通过恶意在网上散播病毒,植入木马程序等方法,盗窃他人虚拟财产,使他人遭受损失,或者在线下交易时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虚拟财产;其二,网络游戏运营商基于故意或过失,违反了与玩家在游戏进行前签订的电子格式合同,收回或封存了玩家的帐号、虚拟物品,或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服务器数据丢失等行为,给玩家利益带来重大损失。这两种行为符合我国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所认定的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即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如下:第三人利用网络技术,破解了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安全防护系统,利用网络游戏运营商侵犯了玩家的虚拟财产权。网络游戏运营商本身并无过错,但它却在客观上与第三人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对受损害的玩家负有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与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相互重合,只须履行一个即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对于受损害的玩家来说,应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只能“择一”行使。受害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向网络游戏运营商请求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分别行使各个请求权。受害人选择的一个请求权全部实现之后,其他请求权消灭。网络游戏运营商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最终责任人)请求承担最终责任。

3. 公平责任原则

[10]

在现实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形,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玩家均无过错,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造成服务器数据的丢失,玩家利益受损。如果网络游戏运营商以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玩家来说太不公平。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正的观念,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责令网络游戏运营商对玩家的损失予以适当的补偿,如对服务器进行回档,恢复玩家的部分或全部数据等。

(二)引用《合同法》保护虚拟财产权

根据虚拟财产所具备的债权属性,将其看做网络游戏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适用《合同法》进行保护。

在玩家同意运营商的合同条款并注册账号之后,双方就建立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的行为受服务合同的约束。运营商的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网络服务,而玩家就是在接受服务的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遵守相关的义务。运营商利用网络虚拟财产向玩家提供服务,玩家使用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过程,也是运营商提供服务的过程。[11]

因此,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丢失后,可行使合同上的请求权请求运营商返还,或请求运营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若玩家对虚拟财产违反合同进行滥用,如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外挂、私服等,对这些违约行为,网络运营商可以按照服务合同终止服务,或者扣减虚拟财产。

(三)引用《刑法》保护虚拟财产权

由于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上财产的属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将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以刑法中传统的侵犯财产罪条款加以规制。

以盗窃、诈骗等现行刑法有明确规定之方式侵犯他人虚拟财产,且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其行为在本质上与传统意义上的侵犯财产罪并无差别,对其以侵犯财产罪定性并无明显的法律上的障碍,应当依照现行刑法的规定以相应的犯罪追究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虚拟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已完全符合刑法意义上盗窃罪的构成特征, 可以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以盗窃罪论处。 [12]

三、完善现行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权

(一)完善《物权法》

根据《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虚拟财产不在物权法规定“物”的范围之内,因此无法获得物权法的保护。要完善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笔者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应该是在我国《物权法》中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予以规定。如前文所说,在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在,物权客体也呈现一种扩大化和价值化的趋势,物的有形或无形已经不能也不应当成为决定物权法是否应对其加以保护的标志。虽然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与以往的有体物大不相同,但虚拟财产是其所有者付出了精力、

时间等劳动性投入与货币投入或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而取得的,因而应认定其为民法上的“物”,作为所有权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在《物权法》今后的修改中增加一条,“互联网环境中的虚拟物品具有了财产价值的,视为动产。”这样即承认了虚拟财产在物权法上的地位,使其能够获得物权法的保障。更进一步,为了解决虚拟财产的数据保存于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器上这一问题,《物权法》的修改还应规定“虚拟财产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受法律保护。运营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无权对其肆意删改。”这样即解决了虚拟财产权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使网络游戏玩家的权益得到最大的维护,给网络游戏平台创造一个法治的环境,使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得到长久、健康的发展。

(二)完善《刑法》

关于刑法上对虚拟财产保护的完善,笔者有两点构想:

其一,是修正或明确刑法第九十二条关于“其他财产”的规定,将虚拟财产包括进来,或者增设“盗窃虚拟财产罪”,由此来给予虚拟财产明确的法律地位。前文提到,虚拟财产的价值有可能大至几万、甚至几百万,当涉及到如此大数额的侵犯虚拟财产权案件时,只有明确将虚拟财产权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内,才能在超出物权法的能力范围时,以刑法的威慑力给与犯罪者打击,为虚拟财产权所有人提供最后也是最有力法律保护。

其二,是严格规定盗窃虚拟财产罪的数额,给刑法是否保护虚拟财产设定一个最为基本的界限。刑法是最有力的保障,与此相对应,只有在被侵犯的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足够大的法律意义的联系时,才能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刑法是保障法,社会危害程度是衡量刑法是否介入的重要标准。对一般的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可以根据相关的行政、民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或民事处罚。只有在运用刑法以外的手段如民事的、行政的手段进行调整无法解决时,才考虑采用刑罚。由于虚拟财产的价值性,可以用现实财产来衡量,因此明确规定盗窃虚拟财产罪的数额,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刑法完善上是可行的。

当然,如果法律解释不足以制约新型的刑事犯罪,不能达到刑法保护目的的时候,国家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来进一步调整。这也是目前相关法律保护不足的条件下的一个办法,可以缓解虚拟财产侵权案件无法可依的燃眉之急。刑法的修订无法应对多变复杂的社会,刑法立法是永远也赶不上客观现实的发展速度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刑法修正案也是完善刑法对虚拟财产权保护的一个途径。

至此,本文通过对虚拟财产权法律性质的界定,确定了虚拟财产权属于财产权,并且是新型财产权。根据虚拟财产权的这些性质,可以引用《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以及《刑法》等现行立法对其进行保护。在今后完善现行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权的过程中,重点需要完善《物权法》以及《刑法》,使虚拟财产权获得更全面的保护。

参 考 文 献

[1]李祖全. 论虚拟财产权的功能[J ]. 湖南文理学院院报,2007,(3).

[2]吴临捷,黄怀章. 虚拟财产权初探[J ].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7).

[3]张天武,李苍松. 论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J ]. 科技与法律,2007,(1).

[4]林旭霞,张冬梅. 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J ]. 中国法学,2005,(2).

[5]高富平. 从实物本位到价值本位——对物权客体的历史考察和法理分析[J ].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5).

[6]吴华升,杜娟. 虚拟财产权法律性质刍议[J ]. 法制与社会,2009,(6).

[7]陈东. 论虚拟财产权的债权特征[J ]. 沈阳工程学院院报,2010,(1).

[8]岳岳. 论网络侵权中的侵犯虚拟财产权问题[J ]. 法制与社会,2007,(1).

[9]赵秉志,阴建风. 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研究[J ].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4).

[10]林旭霞,杨垠红. 论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J ].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8,(5).

[11]王竹. 《物权法》视野下的虚拟财产二分法及其法律保护规则[EB/OL]. 中顾法律网.

[12]王丽. 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J ].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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