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载水公约推迟两年实施,航企的钱袋子可以多鼓一段时间了

今年备受国际海事界关注的压载水公约最近又有了新变化。

在2017年7月3日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1次会议(下文简称MEPC71)上,由挪威协调巴西、印度、利比里亚、英国向大会提交的关于推迟船舶强制安装压载水处理装置的提案获得了委员会大多数委员的认可。根据该提案2017年9月8日及以后建造的新造船应自交船之日起应符合D-2压载水排放标准;而那些在2017年9月8日前完工的现有船则需要在2019年9月8日或以后的首次国际防止油污证书(下文简称IOPP证书)换证时满足D-2排放标准。这意味着现有船舶强制安装压载水处理装置的时间再次被延后了至少2年。

对于那些在2017年9月8日以后即将进入换证检验窗口的船舶而言,压载水公约实施日期的推迟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根据之前IMO关于船舶强制安装压载水处理装置的时间表,适用公约的船舶必须在2017年9月8日后第一次IOPP证书换证检验时安装经认可的压载水处理装置。

以一艘2012年12月8日完工的船舶为例

其IOPP换证检验窗口为2017年9月9日-2017年12月8日。如果该轮正常进行换证检验就必须在今年12月8日前完成压载水处理装置的安装。这样留给船东的时间不足半年,总体而言非常紧张。而根据新的时间表,该轮在2019年9月8日后的首次IOPP换证检验最后期限是2022年12月8日,相当于可以再推迟5年安装压载水处理装置。

IMO关于船舶强制安装压载水处理装置的新时间表对于那些IOPP证书到期日在2019年9月8日或以后的船舶而言也没有太大的压力。根据修订后的时间表,船东至少还有2年半的时间可以用来安排压载水处理装置的采购与安装事宜,总体上而言非常宽裕。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目前IMO还没有从公约层面全面禁止船东通过提前完成IOPP换证检验而延后安装压载水处理装置的做法。以一艘2014年12月8日完工的船舶为例,原先的换证检验窗口是2019年9月9日-2019年12月8日,根据新的时间表船东如果在正常检验窗口内申请IOPP换证检验就必须安装压载水处理装置。但如果在2019年9月9日前提前完成了换证检验,强制安装压载水处理装置的最后期限就又被顺延了至少5年。

尽管IMO对于船舶强制安装压载水处理装置的时间给出了两年的宽限期,然而那些需要前往美国,且在2016年1月1日后即将进入坞检窗口的船舶依然存在短期内必须安装压载水处理装置的问题。根据美国物种入侵法案与压载水管理法规规定,2013年12月1日后完工的新船在美国海域内只能排放经USCG认可的压载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的压载水,而在2013年12月1日以前完工的现有船,将根据其压载舱的总容积最迟在2016年1月1日后的第一次坞检时满足美国政府关于压载水排放的要求。从这个角度来看,未来船舶安装压载水处理装置依然是大势所趋。目前公约和法规所给出的宽限期只是偶然因素,船东依然需要对现有船舶安装压载水处理装置提前做出安排。

为何压载水公约如此受关注?

船舶运输是全球物流链中的重要一环,国际贸易80%的货物通过船舶运输。为了保证空载时船舶的平衡稳定性,需加装压载水航行,以达到降低船舶的重心。船舶在加装压载水的同时,亦会将当地的水生物装载到压载舱中,直至航程结束后随压载水排放到目的地海域。

正是压载水的排放问题,导致《压载水公约》的出台。压载水的排放过程,会携带各种水生物,主要包括细菌和其他微生物、小型无脊椎动物和其他物种的卵及幼虫,甚至一些大型鱼类。据国际海事组织(IMO)资料,每年有10亿吨船舶压载水被搬运,每天可有3000多种动植物随压载水被运到世界各地不同海域,这导致异地海洋生物入侵当地水域并大量繁殖扩散,破坏当地水域的生态平衡,危害渔业资源,影响公众健康。压载水水生物一旦入侵和落户当地水域,几乎无法消除,它们不像油类污染物,可以被清除或被海洋吸收。全球环保基金组织已把船舶通过压载水将有害生物引入新环境并产生影响列为海洋的四大危害之一。

为防止船舶压载水中水生物的扩散对海洋环境造成毁灭性打击,国际海事组织(IMO)在2004年2月通过了《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旨在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控制和管理来防止、减少并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引起的风险。

当然,压载水公约的生效也给航运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随着压载水公约的生效相信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也将逐步展开。

公约生效后,对船舶证书和文件有如下要求:

1、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

为符合公约要求,船舶应持有一份按照MEPC.127(53)决议制定并经船级社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

2、压载水记录簿(BWR)。

船舶应备有一份压载水记录簿,以记录船舶关于压载水的一切相关操作。

3、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

a)适用范围: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按照公约要求进行检验发证。对小于400 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这些船舶符合公约要求。

b)检验类型:船舶应进行检验发证,应持有一份有效的《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检验包括:初次检验、换证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和附加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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