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没有风险吗

律师职业没有风险吗?

——王荣利

大多人的感觉中,从事律师工作只要考取了资格,不用什么投入,就凭一张嘴谋饭吃;律师知法懂法,可以熟练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人都“惹不起”;律师大都在高档写字楼里坐班工作,不用日晒雨淋,不用劳苦奔波;律师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收入也很可观。因此,许多人难免认为,律师职业最没有风险,律师职业是“最好”的职业之一。于是许多人甚至不惜辞去原本不错的职业,改行学习法律,并转行成为律师。

事实上,律师职业真的没有风险吗?

做了律师之后,就会发现,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在经济上,律师已经存在“亏本”的风险。

要成为律师,就必须得参加司法考试。参加司法考试,不仅要花费时间学习、复习,还得花费金钱购买学习资料,参加培训,最后还得花费一定报名费报名。这期间,许多人不仅没有收入来源,而且还得支出相当的成本。一正一反之下,就形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考过之后,还得实习一年。实习期间,有的人可能只有连最低工资标准都不够的可怜的一点“工资”,甚至许多人还得“零工资”实习一年。这样又是一笔不小的经济损失。等到实习期满,取得了《律师执业证》书,能够独立执业了,却发现又缺乏案源,无案可办。这时,要么给别的律师做助理,要么到一些律师所做授薪律师,这样虽有了一点稳定的收入,但能够得到的薪水实在有限,大多不及市场上同龄的其他企业白领的工资水平。再要么,自己寻找案源,自找门路,想方设法独立自主赚取律师费。这种情况下,无论你赚取多少律师费,都必须交纳固定的律师协会会费、工会费、执业保险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费、社保金等等。另外还必须自行承担交通费、通迅费、办公费、应酬费,还有自己的生活费、住房费等等费用。这样计算下来,发达地区一个律师一年如果毛收入不到10万元的话,就根本落不下几个钱,甚至要亏本。

《中国律师网》主编刘耀堂2007年3月30日在《中国律师网》论坛发表《一个年轻律师一年的收支情况》一文指出,按照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制度,一

个律师一年的业务收入如果有10万,扣除税务12.5%、律师事务所提成20%、案件押金10%之后,律师还剩下57.5%,也就是57500元。如果再除掉生活成本房租12000元、电话费2400元、交通费2000元、服装费1000元、伙食费12000元、律协会费2500元、业务招待费20000元之后,仅结余6600元。如果该律师是外地的话,每年起码回家两次,所余6600元恐怕刚好够两次往返家乡和北京的飞机票钱。这样计算下来,律师辛辛苦苦忙活一年,基本上刚刚能够养活自己。这还没有计算养活老婆孩子、孝敬父母、谈情说爱、娶妻生子、买房买车、生病医疗、聘请助理等等的费用。如果包括这些进去,那么就入不敷出了。

这还是以年收入10万元计算。许多年轻律师甚至包括一些老律师,事实上一年根本收不到10万元的律师费,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费用并不会随之而减,这样就只能亏本维持了。

《穷律师,富律师》一书的作者邱旭瑜律师2007年1月1日撰写的《新年寄语》一文称,深圳律师年平均收入35.7万元,扣除六项成本之和34.5万元,辛辛苦苦一年忙下来之后,到手的仅剩下1万元左右。况且许多律师还很难达到平均收入水平。这样计算,深圳许多律师“依然生活在贫困线以下”。

《市场报》记者文章把这样的律师称之为“月收入为负数的精英们”。记者采访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心理方面的专家陈女士称,律师一面肩负着法制建设的重任,一面又忍受着饥饿在行业中打拼,这两方面的极端失衡可能导致整个行业的弊病。做律师是追求法律正义,还是干脆把律师做成商人?就现在律师的生存状况而言,无疑会把他们逼成商人。能够做到律师这一行的都是具有相当深的教育背景和高素质的人,让他们丢弃法制理想,由天使变成魔鬼,改变无疑是残酷的。中国律师行业因贫富不均而存在着青黄不接的断层。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是中国律师行业未来发展的希望。他们关于职业发展的困惑与痛苦也是沉重的,社会应该关注律师的现实问题和长远发展问题,要给他们更多指导和关怀,用心解决他们的困惑和忧虑。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律师已经并不是“高收入”的同义词,甚至对于许多律师来说,律师已经是“低收入”的同义语。做律师,虽然有获得“高收入”的机会,但也同时面临着发生“亏损”的巨大风险。

其次,律师还存在着人身安全的风险。

俗话说,商场如战场。商人们在商场的纠纷,如果有律师参与解决,有些商场上的对手就会把对方的代理律师视为眼中钉,甚至把仇恨发泄到对方的律师身上。许多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双方水火不相容的时候,对方的代理律师也往往就成为当事人报复的对象。一位山东的律师在《中国律师网》发出求救信称,自己在代理一件诉讼的过程中,被对方当事人找的四名凶手砍刺18刀,造成重伤,差点丧命。四名凶手行凶之后逃跑。还有一篇文章称,湖北黄石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名律师在代理受害者办理一起凶手用土枪伤人的案件过程中,曾受到一位彪形大汉的威胁称:“有人要花3万元,叫我砍你20刀,你最好识相点,洪某那案子你不要管了。”最后律师不惧威胁,终于使那名凶手被从劳教处罚改为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受害人5万元。

随着许多民事纠纷争议标的的加大,或者矛盾的激烈程度的加大,为一方代理的律师经常被对方当事人殴打或者辱骂时有发生。据《广州日报》2007年11月10日报道,广州市花都一位姓王的律师因为替农民工打官司讨工资,而招致他人报复,被三名持刀歹徒乱砍10余刀,左手的4根手指也被砍断。

还有一些当事人,在聘请律师的时候,好话说尽,恨不得给律师跪下磕头。但案件一旦败诉,就不分缘由把所有的责任都怪罪到律师的头上,无理取闹,胡搅蛮缠,不仅闹着退费,甚至还威胁乃至敲诈律师。

在中国,无论法官、检察官、警察还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有相应的“单位”为其撑腰,一般社会渣滓都不敢与他们无理取闹。而律师,虽说也有律师事务所作为“单位”,但这样的“单位”既没有任何公权力作为保障,也大都实在太小没有足够的力量来对抗一些社会上的无赖纠缠或者暴力威胁,更何况每个律师往往又都是各自执业,与同所其他律师相互之间并没有过于密切的关系,其他律师有可能“事不关己”不予帮助。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律师认为,律师其实也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其实也有一定的道理。

最后,律师还存在着牢狱之灾的风险。

律师最早的牢狱风险,是律师在国家基本没有投入的情况下,自己赚取的律师费如果私自占用、使用了一些,就会被当做贪污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案例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并不鲜见。

如今的职业风险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稍

不注意就可能被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近又有新的案例,广州一著名律师律师收取了100万元人民币律师费,结果被警方以涉嫌“诈骗罪”拘押。该律师被拘押的原因据称是当时付款的人对警方交待,该律师“号称跟公检法关系好,可以帮忙摆平案子”。该律师在法庭上辩解称,在现行法制环境下,几乎所有的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办案的时候都会问:“你跟法官熟不熟,跟法院的关系好不好?”按照该案的逻辑推理,一旦律师表示自己和法院“很熟”,必然只有两个结果,“真的很熟”则涉嫌行贿,“假的很熟”则涉嫌诈骗。

河北某律师事务所一位李律师,2007年2月14日在《中国律师网》论坛发表《律师的无奈》的控告信中称,他于2007年1月22日下午在代理一起民事执行案件过程中,因与某县法院执行人员就一笔款项该作为执行费用还是作为执行标的款而发生争议,引起法院执行人员不快。随后,该律师在即将离开的时候随口发了一句牢骚话,结果被执行法官以“辱骂法官”为由带领十余执行人员按倒在地抓起来,并带上手铐强行带走,当晚宣布给予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司法处罚。但法院并为给该律师书面处罚决定书。直到该律师于2007年2月3日被无条件提前释放,该律师仍未拿到拘留决定书。该律师无奈之际,于是向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控告。

综上所述,有人认为律师职业最安全,最没有风险,其实完全是一场误会。律师的执业风险不仅时时刻刻存在,而且时时刻刻就像一支达摩克莉斯之剑高悬在律师的头上。

本人拙作《中国律师的尴尬和希望》一文在《中国律师网》论坛发表之后,山东的张兵律师跟贴引用了1990年8月27日至29日在古巴哈瓦那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保证律师履行职责的措施

16.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

(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 (b)能够在国内以及国外旅行并自由地同其委托人进行磋商;

(c)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

17.律师如因履行其职责而其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得到当局给予充分的保障。

18.不得由于律师履行其职责而将其等同于其委托人或委托人的诉讼事由。

19.凡是律师辩护权在其面前得到确认的任何法院或行政当局不得拒绝承认一名合格律师代表其委托人出庭的权利,除非按照本国法律和惯例以及根据这里所述的基本原则,该律师已被取消资格。

20.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21.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和文件,以便使律师能向其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应该迟早在适当时机提供这种查阅的机会。

22.各国政府应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的所有联络和磋商均属保密。

上述内容明确要求各国对于律师的工作和人身安全给予特别的保护,以确保律师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职责。然而,我国律师法尚没有如此完善、细致的规定,仅对律师泛泛地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缺乏具体的保护措施。

我国《刑法》有“妨害公务罪”的规定。由于律师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律师履行职责也不属于“执行公务”,所以目前缺乏对于妨害律师执业行为的刑事处罚规定。然而,由于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是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律师履行代理职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等诉讼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故意妨碍律师履行职责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同时也侵犯了公民依法享有的获得辩护和代理的权利。对于这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给予刑事制裁。

笔者希望,我国在修改《律师法》的时候,应该尽可能多地采纳上述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的部分内容,并且应该在再次制定《刑法修正案》的时候,增加一条“妨碍律师执业罪”的规

定,以确保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加强对律师执业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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