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中国共产党天桥区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办理办法
(试 行)
(2010年9月13日)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党代表)
提议办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天桥区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代表提议,是指党代表在区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个人或者联名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区委提出属于区党代表大会和区委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党代表提议的交办单位是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在区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收党代表提议,并在接到之日起15日内将其交由有关党组织和单位办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党代表提议办理,交办单位应当告知党代表:
(一)不属于我区所辖区域内的各级党组织和单位职权范围
的;
(二)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五)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六)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
(七)其他不适合作为党代表提议的。
第五条 党代表要求撤回所提提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经代表团或党代表联络工作室向交办单位提出撤回意见,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六条 党代表提议的承办单位是我区所辖区域内的各级党组织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办理党代表提议,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代表答复或反馈。
党代表提出提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的权利,是履行代表职责,参与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要形式。办理党代表提议,是承办单位的重要责任,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党代表。
第七条 党代表提议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由交办单位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需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应由交办单位确定分别办理单位,分别办理单位均为主办单位。
第八条 承办单位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党代表提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及时退回,再由交办单位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办理时限自另行交办之日起计算。承办单位不得将党代表提议擅自退回或者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制,落实具体承办人员,严格办理程序。
承办单位办理党代表提议,应当充分听取党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党代表参与研究办理。
承办单位对于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党代表提议,应当统一研究办理。
第十条 对共同办理的党代表提议,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自收到党代表提议之日起15日内向主办单位提出书面协办意见。主办单位负责答复党代表,答复内容涉及协办单位的,应当同时抄送协办单位。
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之间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应当搞好协调。经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有明确意见后,再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 党代表提议的办理期限一般为1个月。如个别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通过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上报区委,经区委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期限,并同时向有关党代表说明情况;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党代表所提提议经交办单位确认需迅速处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尽快予以办理和答复。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党代表提议并答复党代表:
(一)凡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
(二)应当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工作计划或者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向党代表说明理由。
承办单位对于党代表提议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已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应当根据党代表的要求和落实的情况及时续复代表;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答复不能落实的,应当及时向党代表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党代表提议应当逐件答复。答复应当以面复为主要形式,特殊情况经党代表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对于不能落实或者近期难以落实的党代表提议,应当由承办单位负责人面复代表。
承办单位办理党代表提议,应当提出书面答复意见,认真填写《党代表提议答复意见书》。答复意见应当表达准确,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后直接送达代表,同时报送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党代表联名提出的提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党代表,经与领衔人协商同意后也可集中答复党代表或请其转复。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答复党代表时,应当送达《党代表提议答复意见书》。党代表应当认真填写意见和要求。承办单位不得要求党代表违背意愿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问题,应当按照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区委对党代表提议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由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在党代表提议办理工作结束后,向党代表发放《党代表提议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征求党代表对提议办理工作的意见。党代表应当认真填写反馈意见表,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送达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
第十八条 党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不满意的,在接到答复15日内,持《答复意见书》向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提出重新办理的意见。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经研究确定后,交有关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自重新办理之日起1个月内向党代表面复。
第十九条 党代表可以持党代表证向承办单位了解所提提议
的办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议人的联系沟通,认真听取党代表的意见,共同研究落实提议的措施办法。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办理工作结束后,向交办单位报告办理结果。交办单位应当及时向承办单位通报党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评选优秀提议以及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并提报区委适时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改正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提报区委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办理工作敷衍塞责、相互推诿,超出办理时限;
(二)对提议答复与事实不符,或答复不落实又不说明原因的;
(三)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没有按照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的;
(五)对提出提议的党代表侮辱、谩骂、恐吓、报复的。
第二十三条 驻我区的中央、省、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向区党代表大会及区委提出的提议,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