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作业管理制度

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要求、《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管理,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

2、职责

2.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安全负责。

2.2安全环境监察部是动火作业审批管理部门。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火作业过程负责。

2.3.1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现场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同申请单位共同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3.2动火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环境监察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2.3.3监火人:监火人由申请单位委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监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动火完毕后,会同动火作业负责人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场。

2.3.4申请人:申请人由申请单位委派,负责填写动火作业和作业环境的基本信息,并负责票证的办理手续。

2.3.5动火单位负责人:动火单位负责人为动火单位的科室主管、工程师(二级)、部门经理(一级和特殊级),负责与申请单位的动火作业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对安全措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利。

2.3.6申请单位负责人:申请单位负责人为申请单位科室主管、工程师(二级)、部门经理(一级和特殊级),负责与作业单位工作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对安全措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利。

2.3.7实施安全教育人:实施安全教育人为申请单位安全员,负责告知作业人员作业环境的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确保动火作业在允许的安全环境下作业。

2.3.8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环境监察部安全员负责审核《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和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有权随时纠正违章作业或制止

作业。

2.3.9动火审批人:由安全环境监察部负责人(一级和二级)和主管副总经理(特殊级)担任,负责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3、定义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动火作业分类及安全要求

4.1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特殊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动火作业。除按一级动火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手续外,还要由生产或动火单位提出施工、检修方案,由所在公司主管副总批准。

一级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程度较大的装置、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动火作业。由动火点所在部门经理在《动火安全作业证》批准签字后,报安全环境监察部审批。

二级动火:是指除固定动火区及一级、特殊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所在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在《动火安全作业证》批准签字后,报安全环境监察部审批。

全系统、一个单位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其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依据其危险程度,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动火,要升级管理。

4.2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动火作业安全作业证》。

4.3公司的压力容器和管道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4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6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间距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7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作业负责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动火分析

5.1动火分析应由专职人员进行分析。凡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等部位及其他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动火作业的取样点,应由动火所在部门的现场管理人员提取,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三联。

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6.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部门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2.3规定的审批权限

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作业负责人。

6.2.2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实施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实施人。

6.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实施人、岗位当班班长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6.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安全环境监察部,申请单位和动火实施单位各持一份存查。

2、受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

为明确受限空间作业定义、等级划分、安全规定,加强受限空间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类受限空间作业。

2、职责

2.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2.2安全环境监察部是受限空间作业审批管理部门。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受限空间作业过程负责。

2.3.1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现场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受限空间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受限空间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受限空间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同申请单位共同检查现场,确认空间内无遗留杂物、工具,方可离开现场。

2.3.2作业人:独立承担受限空间作业的作业人必须在《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上签字。作业人接到《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全环境监察部报告。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严禁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受限空间作业。受限空间前,作业人应主动向受限空间作业点所在单位呈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受限空间作业。

2.3.3监护人:监护人由申请单位委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应急救援知识的人员担任。新项目施工受限空间,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监护人负责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检查受限空间附近及内部的危险因素,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停止受限空间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监护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作业完毕后,会同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后方可离场。

2.3.4申请人:申请人由申请单位委派,负责填写受限空间作业和作业环境的基本信息,并负责票证的办理手续。

2.3.5作业单位负责人:作业单位负责人为作业单位的科室主管、工程师或部门经理,负责与申请单位的受限空间作业衔接,检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对安全措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受限空间作业的权利。

2.3.6申请单位负责人:申请单位负责人为申请单位科室主管、工程师或部门经理,负责与作业单位工作衔接,检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对安全措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受限空间作业的权利。

2.3.7实施安全教育人:实施安全教育人为申请单位安全员,负责告知作业人员作业环境的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确保受限空间作业在允许的安全环境下作业。

2.3.8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单位:由安全环境监察部安全员以上安全管理人员

担任审批,负责审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办理是否符合要求,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有权随时纠正违章作业或制止作业。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受限空间作业。

3、定义

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窖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受限空间作业:凡进入受限空间内从事检查、检修或其它施工作业。

4、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内容与方法

4.1受限空间作业的审批

4.1.1受限空间作业,由所在部门提出审请,填写《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明确安全监护人。

4.1.2受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控制,必须经安全环境监察部审批同意,方可进行。

4.1.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安全环境监察部,申请单位和作业单位各持一份存查。

4.2受限空间作业的具体安全规定

4.2.1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作业前必须办好《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进入作业的设备、容器,必须与其他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般管道并在与系统相连一端加盲板,不允许采用关双道阀门等其他方法代替),并经彻底清洗、置换。

4.2.2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内,先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和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氧气体积分数必须在18%-21%,有毒有害气体在卫生允许范围,易燃易爆物质浓度达动火指标),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2小时分析1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撒出作业人员。必须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和有毒物料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4.2.3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撒出设备、容器等受限空间。若要继续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需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作业。

4.2.4进入有搅拌设施的容器,必须有效切断搅拌机电源,可采取拉下电源开关、取下电源保险丝或上锁等措施,并在电源闸刀上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

4.2.5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有二人以上,确认罐内无泄漏(各项分析合格)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

4.2.6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受限空间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等救援装备,确保

应急撤离需要。

4.2.7受限空间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用12V 安全电压(或防爆应急灯),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4.2.8严禁在作业的受限空间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4.2.9在受限空间内从事动火、登高、盲板抽堵等作业,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必须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在作业人员离开时,不得将工具等物品留在受限空间内。

4.2.10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和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检修(或检查)人员方可封闭人孔。

4.2.11患有头晕、高血压、心脏病、气管炎等人员不得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为三联。

5.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5.2.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受限空间作业部门办理。办证人应按《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按2.3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交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

5.2.2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实施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交给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人。

5.2.3一份《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受限空间点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前,由受限空间实施人在《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5.2.4《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2.5《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安全环境监察部,申请单位和受限空间实施单位各持一份存查。

3、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为明确临时用电范围、职责、程序、安全要求,加强临时用电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类临时用电。

2、职责

2.1设备部职责

2.1.1负责制定、修改、贯彻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2.1.2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临时用电管理工作以及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1.3指导生产单位临时用电设备运行和检查检修中的技术问题。

2.2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负责。

2.3安全环境监察部是临时用电作业审批管理部门。

2.4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临时用电作业过程负责。

2.4.1临时用电作业负责人:临时用电作业负责人对临时用电作业现场负全面责任,必须在临时用电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临时用电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临时用电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同申请单位共同检查现场,确认作业合格、无裸露电线,方可离开现场。

2.4.2作业人:独立承担临时用电作业的作业人必须在《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上签字。作业人接到《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全环境监察部报告。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严禁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临时用电作业。临时用电前,作业人应主动向临时用电作业点所在单位呈验《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2.4.3申请人:申请人由申请单位委派,负责填写临时用电作业和作业环境的基本信息,并负责票证的办理手续。

2.4.4作业单位负责人:作业单位负责人为作业单位的科室主管、工程师或部门经理,负责与申请单位的临时用电作业衔接,检查《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对安全措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有制止临时用电作业的权利。

2.4.5申请单位负责人:申请单位负责人为申请单位科室主管、工程师或部门经理,负责与作业单位工作衔接,检查《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对安全措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有制止临时用电作业的权利。

2.4.6实施安全教育人:实施安全教育人为申请单位安全员,负责告知作业人员作业环境的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确保临时用电作业在允许的安全环境下作业。

2.4.7临时用电作业审批单位:由安全环境监察部安全员以上安全管理人员担任审批,负责审查《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办理是否符合要求,现场的安全措

施是否落实,有权随时纠正违章作业或制止作业。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临时用电作业。

3、临时供用电管理

3.1凡生产和生活设施用电急需要跨越单位范围或穿越道路临时架设线路供电的,用电部门向电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经批准后方可由电气人员安装临时线供电。

3.2临时用电使用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半年。但基建施工临时用电可按施工期限执行,若正式线路已符合通电条件时,则临时用电线路,应停止(拆除),并先停(拆)后通。

3.2申请、审批、接电及拆除

3.2.1申请临时用电部门指定专人填写《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同意后执行,由供电部门安装临时线。

3.2.2申请部门在临时用电结束时应及时向供电部门办理临时用电结束手续。

3.2.3单位内部因工作需要安装临时用电时,必须由所在单位电工负责安装和拆除,并应有安装和拆除记录,严禁非电气人员进行电气工作。

3.2.4用电部门应对安全用电负责。临时用电线路装设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有关要求。

3.2.5防爆场所不宜装设临时线,如确需要,必须经安全环境监察部同意。

4、临时供用电原则

4.1临时用电必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安全工作许可、上锁挂签测试等程序。

4.2 在开关上引接、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如果有裸露带电部分,其前级开关必须断电上锁。

4.3任何不符合安全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临时性用电线路和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4.4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必须由电气工程师或专业电工进行。

4.5 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 的绝缘导线。

4.6 所有的临时配电箱都必须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 ,小于1.5m ;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 ,小于1.5m 。

4.7 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必须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在潜在的潮湿区域和户外、临时建筑的电源插座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

4.8所有的临时用电需要与带电的电路、设备连接时,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制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近任何带电的线路。

4.9所有的临时用电拆、接线路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4.10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11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用电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

旦发生此类现象,供电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

5、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5.1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

5.2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前级过载保护电流必须大于后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

5.3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

5.4检查现场的电器设备、线路和配电箱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5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

5.6配电箱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

5.7所有进场的用电设备应检查合格贴上标签后方可进场使用,搬迁或移动后的用电设备应再次检查确认。

5.8配电箱熔断器熔体更换时,应用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5.9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36V(含36V) 以下的用电设备若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5.10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或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

5.11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必须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5.12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5.13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电线;

5.14临时照明用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 ,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5.15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

6、《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为三联。

6.2《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6.2.1《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由申请临时用电作业部门办理。办证人应按《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按2.4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交临时用电作业负责人。

6.2.2临时用电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实施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交给临时用电作业实施人。

6.2.3一份《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临时用电点使用,临时用电作业前,由临时用电实施人在《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6.2.4《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2.5《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安全环境监察部,申请单位和临时用电实施单位各持一份存查。

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明确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加强吊装作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种吊装作业,本制度不适用于固定吊装区作业和固定吊装作业。

2、职责

2.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2安全环境监察部是吊装作业审批管理部门。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2.3.1吊装作业负责人:吊装作业负责人对吊装作业现场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吊装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吊装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吊装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同申请单位共同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3.2吊装作业人:吊装作业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吊装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吊装作业人接到《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吊装,并向安全环境监察部报告。吊装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吊装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吊装作业。吊装前,吊装人应主动向吊装点所在单位呈验《吊装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2.3.3监护人:监护人由申请单位委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应急救援知识的人员担任。新项目施工吊装,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监护人负责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吊装作业人停止吊装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监护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吊装完毕后,会同吊装作业负责人检查现场,确认吊装器具完全停止工作方可离场。

2.3.4申请人:申请人由申请单位委派,负责填写吊装作业和作业环境的基本信息,并负责票证的办理手续。

2.3.5吊装单位负责人:吊装单位负责人为吊装单位的科室主管、工程师(三级)、部门经理(一级和二级),负责与申请单位的吊装作业衔接,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对安全措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吊装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吊装作业的权利。

2.3.6申请单位负责人:申请单位负责人为申请单位科室主管、工程师(三级)、部门经理(一级和二级),负责与作业单位工作衔接,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对安全措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吊装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吊装作业的权利。

2.3.7实施安全教育人:实施安全教育人为申请单位安全员,负责告知作业人员作业环境的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确保吊装作业在允许的安全环境下作业。

2.3.8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环境监察部安全员以上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和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有权随时纠正

违章作业或制止作业。

2.3.9吊装审批人:由安全环境监察部负责人(二级和三级)和主管副总经理(一级)担任,负责审查并明确吊装等级,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审查《吊装安全作业证》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吊装作业。

3、定义

吊装作业是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4.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 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2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5、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5.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质量大于10t 的物体必须进行吊装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5.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t 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要结构,应进行吊装作业风险分析并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t 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进行吊装作业风险分析并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相关单位和安全环境监察部审批,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5.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现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5.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遵守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应符合安全帽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拦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GB5082-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5.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建物作为锚点。

5.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保无误方可作业。

5.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

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5.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装、轮胎吊车、桥式吊装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要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5.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底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 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b. 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不吊;

c. 斜拉重物不吊;

d. 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不吊;

e. 重物上面站有人不吊;

f. 重物埋在地下不吊;

g. 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吊;

h. 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不吊;

j. 重物越过人头不吊;

k. 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5.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过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吊装安全作业证》为三联。

6.2《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6.2.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吊装作业部门办理。办证人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吊装等级,按2.3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交吊装作业负责人。

6.2.2吊装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吊装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实施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给吊装作业实施人。

6.2.3一份《吊装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吊装点使用,吊装作业前,由吊装实施人在《吊装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6.2.4《吊装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2.5《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安全环境监察部,申请单位和吊装实施单位各持一份存查。

5、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明确动土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加强动土作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动土作业管理。

2、职责

2.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土作业安全负责。

2.2安全环境监察部是动土作业审批管理部门。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土作业过程负责。

2.3.1动土作业负责人:动土作业负责人对动土作业现场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土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土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土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同申请单位共同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作业垃圾,方可离开现场。

2.3.2动土作业人:动土作业人必须在《动土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动土作业人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土,并向安全环境监察部报告。动土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动土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土作业。动土前,动土人应主动向动土点所在单位呈验《动土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土作业。

2.3.3监护人:监护人由申请单位委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应急救援知识的人员担任。新项目施工动土,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监护人负责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停止动土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监护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动土完毕后,会同动土作业负责人检查现场,确认动土作业合格方可离场。

2.3.4申请人:申请人由申请单位委派,负责填写动土作业和作业环境的基本信息,并负责票证的办理手续。

2.3.5动土单位负责人:动土单位负责人为动土单位的科室主管、工程师、部门经理,负责与申请单位的动土作业衔接,检查《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对安全措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土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土作业的权利。

2.3.6申请单位负责人:申请单位负责人为申请单位科室主管、工程师、部门经理,负责与作业单位工作衔接,检查《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对安全措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土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土作业的权利。

2.3.7实施安全教育人:实施安全教育人为申请单位安全员,负责告知作业人员作业环境的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确保动土作业在允许的安全环境下作业。

2.3.8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由安全环境监察部、设备部安全员以上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和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有权随时纠正违章作业或制止作业。

2.3.9动土审批人:由安全环境监察部负责人担任,负责检查完善安全措施,

审查《动土安全作业证》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土作业。

3、定义

动土作业含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m 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4、作业要求

4.1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人员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4.2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上,并恢复地面设施。

4.3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4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5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6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4.7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7.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4.7.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7.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有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m 以上,高度不得超过1.5 m 。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后,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7.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4.7.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4.7.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上而下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7.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8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2 m 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9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4.10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查看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11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必须按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5、《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动土安全作业证》为三联。

5.2《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5.2.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土作业部门办理。办证人应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按2.3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作业负责人。

5.2.2动土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土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实施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给动土作业实施人。

5.2.3一份《动土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土点使用,动土作业前,由动土实施人在《动土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5.2.4《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2.5《动土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安全环境监察部,申请单位和动土实施单位各持一份存查。

6、抽堵盲板安全管理制度

为明确抽堵盲板范围、程序、安全要求,加强抽堵盲板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类盲板的抽堵作业管理。

2、职责

2.1各生产部门、检修单位在检修前均应认真做好“三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五落实”(思想落实,组织落实,物资落实,施工方案落实,开、停车方案落实)工作。

2.2安全环境监察部负责抽堵盲板的审批管理。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抽堵盲板作业过程负责。

2.3.1抽堵盲板作业负责人:抽堵盲板作业负责人对抽堵盲板作业现场负全面责任,必须在抽堵盲板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抽堵盲板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抽堵盲板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同申请单位共同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3.2抽堵盲板作业人:抽堵盲板作业人必须在《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上签字。抽堵盲板作业人接到《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抽堵盲板,并向安全环境监察部报告。抽堵盲板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抽堵盲板作业。抽堵盲板前,抽堵盲板人应主动向抽堵盲板点所在单位呈验《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抽堵盲板作业。

2.3.3监护人:监护人由申请单位委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应急救援知识的人员担任。新项目施工抽堵盲板,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监护人负责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抽堵盲板作业人停止抽堵盲板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监护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抽堵盲板完毕后,会同抽堵盲板作业负责人检查现场,确认抽堵盲板作业合格方可离场。

2.3.4申请人:申请人由申请单位委派,负责填写抽堵盲板作业和作业环境的基本信息,并负责票证的办理手续。

2.3.5抽堵盲板单位负责人:抽堵盲板单位负责人为抽堵盲板单位的科室主管、工程师、部门经理,负责与申请单位的抽堵盲板作业衔接,检查《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对安全措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有制止抽堵盲板作业的权利。

2.3.6申请单位负责人:申请单位负责人为申请单位科室主管、工程师、部门经理,负责与作业单位工作衔接,检查《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对安全措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有制止抽堵盲板作业的权利。

2.3.7实施安全教育人:实施安全教育人为申请单位安全员,负责告知作业人员作业环境的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确保抽堵盲板作业在允许的安全环境下作业。

2.3.8抽堵盲板审批人:由安全环境监察部负责人担任,负责审查并明确抽堵盲板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抽堵盲板作业。

3、定义

为阻止流体流动或外溢,用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在管道中间或尾部加以可靠的隔绝,这样的金属或非金属材料的隔板称为盲板。

在设备、管道上安装或拆除盲板的作业为抽堵盲板作业。

4、抽堵盲板的管理

4.1抽堵盲板的范围

4.1对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物料及蒸汽等管道要生产和检修中,须加盲板操作。

4.1.2检修设备管理与运行中设备管道联通时,中间必须加盲板操作。

4.1.3对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料的设备或管道的外部检修必须堵住进出阀门,杜绝外逸。

4.2抽堵盲板的程度

4.2.1先由执行人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并在堵盲板处挂牌、编号,以示区别。

4.2.2在本单位范围内的设备、管道加盲板,由本单位工艺人员落实安全措施,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4.2.3凡在公用系统的设备和工艺线上加盲板,由涉及到部门共同负责落实安全措施,经安全环境监察部审批。

4.2.4盲板的装拆原则是谁加盲板由谁拆。若加盲板者因故不能按时拆除盲板时,必须详细记录盲板的位置,向接班者现场交待清楚,并挂上标牌。

4.2.5拆盲板前,必须核对《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再行拆除盲板,盲板拆除后应在原审批单上做好登记记录。

4.3抽堵盲板安全要求

4.3.1设置盲板时,事先必须填报《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3.2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系统的管道、设备抽堵盲板前,在系统卸压后,应对要求作业的设备、管道进行置换处理,防止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泄漏。

4.3.3在易燃易爆系统的管道、设备抽堵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4.3.4为统一盲板的标记,盲板尾部标记一律漆红色,盲板厚度视管径大小、受压高低(均按设计规定),盲板的材质、防腐视介质而定,盲板上的编号要与标记上的编号相符。

4.3.5加上盲板、超过半年未拆除的,必须进行盲板标记的检查。若盲板标记损坏或遗失时,必须由加盲板者重挂盲板标记。

5、《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为三联。

5.2《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5.2.1《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抽堵盲板作业部门办理。办证人应按

《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按2.3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交抽堵盲板作业负责人。

5.2.2抽堵盲板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抽堵盲板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实施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交给抽堵盲板作业实施人。

5.2.3一份《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抽堵盲板作业点使用,作业前,由抽堵盲板实施人在《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5.2.4《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2.5《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安全环境监察部,申请单位和抽堵盲板实施单位各持一份存查。

7、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明确断路作的定义、安全要求,加强断路作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类断路作业管理。

2、定义

断路作业系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动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职责

3.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断路作业安全负责。

3.2安全环境监察部是断路作业审批管理部门。

3.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断路作业过程负责。

3.3.1断路作业负责人:断路作业负责人对断路作业现场负全面责任,必须在断路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断路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断路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同申请单位共同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危险,方可离开现场。

3.3.2断路作业人:断路作业人必须在《断路安全作业证》上签字。断路作业人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断路,并向安全环境监察部报告。断路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断路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断路作业。断路前,断路人应主动向断路点所在单位呈验《断路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3.3.4申请人:申请人由申请单位委派,负责填写断路作业和作业环境的基本信息,并负责票证的办理手续。

3.3.5断路单位负责人:断路单位负责人为断路单位的科室主管、工程师、部门经理,负责与申请单位的断路作业衔接,检查《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对安全措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断路安全作业证》有制止断路作业的权利。

3.3.6申请单位负责人:申请单位负责人为申请单位科室主管、工程师、部门经理,负责与作业单位工作衔接,检查《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对安全措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断路安全作业证》有制止断路作业的权利。

3.3.7实施安全教育人:实施安全教育人为申请单位安全员,负责告知作业人员作业环境的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确保断路作业在允许的安全环境下作业。

3.3.8断路审批人:由安全环境监察部负责人担任,负责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审查《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断路作业。

4、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4.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进行断路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要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

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4.3公司安全环境监察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

4.4施工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4.5断路时,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

4.6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警示灯。

4.7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撒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志、围栏、警告牌、警示灯。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安全环境监察部,然后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4.8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9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5、《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断路安全作业证》为三联。

5.2《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5.2.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部门办理。办证人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按3.3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断路作业负责人。

5.2.2断路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断路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实施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给断路作业实施人。

5.2.3一份《断路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断路作业点使用,作业前,由断路实施人在《断路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5.2.4《断路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2.5《断路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安全环境监察部,申请单位和断路实施单位各持一份存查。

8、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管理。

2、职责

2.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高处作业安全负责。

2.2安全环境监察部是高处作业审批管理部门。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高处作业过程负责。

2.3.1高处作业负责人:高处作业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现场负全面责任,必须在高处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高处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高处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同申请单位共同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危险,方可离开现场。

2.3.2高处作业人:高处作业人必须在《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签字。高处作业人接到《高处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高处,并向安全环境监察部报告。高处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高处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高处作业。高处前,高处人应主动向高处点所在单位呈验《高处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2.3.3监护人:监护人由申请单位委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应急救援知识的人员担任。新项目施工高处,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监护人负责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高处作业人停止高处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监护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高处完毕后,会同高处作业负责人检查现场,确认高处无遗留危险方可离场。

2.3.4申请人:申请人由申请单位委派,负责填写高处作业和作业环境的基本信息,并负责票证的办理手续。

2.3.5作业单位负责人:作业单位负责人为作业单位的科室主管、工程师(一级和二级)、部门经理(三级和特级),负责与申请单位的高处作业衔接,检查《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对安全措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高处安全作业证》有制止高处作业的权利。

2.3.6申请单位负责人:申请单位负责人为申请单位科室主管、工程师(一级和二级)、部门经理(三级和特级),负责与作业单位工作衔接,检查《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对安全措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高处安全作业证》有制止高处作业的权利。

2.3.7实施安全教育人:实施安全教育人为申请单位安全员,负责告知作业人员作业环境的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确保高处作业在允许的安全环境下作业。

2.3.8审核部门:由安全环境监察部安全员以上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和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有权随时纠正违章作业或制止作业。

2.3.9高处审批人:由安全环境监察部负责人(一级和二级)和主管副总经理(三级和特级)担任,负责审查并明确高处等级,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审查《高处安全作业证》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高处作业。

3、定义

3.1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 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4、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4.1高处作业的分级

4.1.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 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4.2.1特殊高处作业

a. 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b.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c.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d.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f.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g.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2.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a.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b. 在升降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c.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d.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炉、罐等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e. 在塔、炉、罐等受限空间进行的高处作业。

4.2.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1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5.1.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进行高处作业风险分析,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5.1.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5.1.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5.1.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5.2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5.2.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内。

5.2.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5.2.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5.2.4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主管领导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5.2.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2.6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必须使用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6、《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高处安全作业证》为三联。

6.2《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6.2.1《高处安全作业证》由申请高处作业部门办理。办证人应按《高处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高处等级,按2.3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高处安全作业证》交高处作业负责人。

6.2.2高处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高处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实施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高处安全作业证》交给高处作业实施人。

6.2.3一份《高处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高处点使用,高处作业前,由高处实施人在《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6.2.4《高处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2.5《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安全环境监察部,申请单位和高处实施单位各持一份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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