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出台我国《中医药法》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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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尽快出台我国《中医药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国务院法制办办理
提 案 人:温建民
主 题 词:中医,中药,立法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增进和保护人民健康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同时,中医药学也是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科学、文化精髓重要载体;但是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现代医学快速发展,中医药发展面临严峻的国内外形势的挑战,迫切需要通过全国人大立法,进一步保障和促进中医药的继承发展。
但是,我国中医药立法工作明显滞后,目前,世界上有54个国家制定了传统医学相关法案,92个国家颁布了草药相关法案,对传统医药单独立法管理,保护本国传统医学的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通过立法承认中医药法律地位并进行规范管理。我们要从国家利益和战略高度来考虑中医药立法问题,近些年来,一些国家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对中医药进行研发和为我所用,以占据中医药技术制高点,争夺中医药知识产权和主导权。我国周边的一些国家,力图通过立法、制定标准等手段,将中医药的理论知识和诊疗技术方法据为己有,面对国际社会对中医药的“倒逼”态势,保持我国中医药在世界传统医药中的领先地位,加快中医药立法已迫在眉睫。
我国现行涉及中医药的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硬伤”,立法层次低,体系不完整。中医药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参照西医药模式制定的,没有充分体现中医药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没有充分考虑中医药实际情况。在客观上制约了中医药的传承发展,一些中医药的独特、有效诊疗技术和方法未能很好的得到传承,有的濒临失传。特别是中西医结合事业发展停滞不前。因此,加快中医药立法进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促进中医药的传承发展十分必要和紧迫。
中医药的优势在“以药养医”体制下变成劣势。中医药具有的简、便、验、廉的特点,在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上具有明显的优势,但在作为医疗机构营利手段方面,却存在明显的劣势。这是目前中医医院西化严重、中医药特色淡化,具有优势的预防、养生、保健、康复等服务滞后的重要原因。因此,亟需加快中医药立法进程,建立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投入补偿机制、价格形成机制。
中药材资源日益短缺,紧缺濒危品种日渐增多。由于法制不健全和缺乏有效监管,野生中药材资源乱采、乱挖现象十分严重,中药材资源可持续利用面临严峻挑战。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处于濒危状态的近3000种野生植物中,用于中药或具有药用价值的约占
60%~70%;400余种常用中药材每年有20%出现短缺。因此,应尽快通过立法,在法律层面建立中药材资源保护机制,处理好中药材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总之,尽快出台中医药法,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建立中国特色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1982年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医药法》列入了本届人大立法规划。据了解,目前《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并已经完成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阶段。
特建议:
请国务院将《中医药法》作为今年的立法计划主要项目,加快工作进程,并请在今年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争取尽早发布实施,以保护、扶持、促进和规范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