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福建省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 范围

第三条 儿童系统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散居儿童、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第四条 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含新生儿疾病筛查及听力筛查)、定期健康体检、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第三章 服务内容与流程

第五条 胎儿保健:

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

环境和心理状态等方面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的影响;在知情自愿的原则上,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

第六条 新生儿保健

1. 新生儿出院前,由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医务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健康评估,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2. 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含满月访),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首次访视应在出院7天之内进行,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儿童保健医生或乡村医生到新生儿家中进行,包括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3. 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办法》的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及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

第七条 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

1. 建立儿童系统保健册(表、卡) :新生儿满月或出生后42天,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或母亲产后42天健康检查,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儿童系统保健册,并进行随访;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对其进行体格检查及体重、身长测量和发育评估。

2. 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按照《福建省儿童系统保健管理指导手册》要求提供定期健康检查或生长发育监测服务。1岁以内婴儿每年4次,1-2岁儿童每年2次,3-6岁儿

童每年1次;进入托幼机构的3岁以上儿童按集体儿童保健管理规范要求接受定期健康检查。7岁以上儿童按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管理。

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体检、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婴幼儿喂养咨询,以及眼、口腔卫生保健行为指导等。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

3. 在儿童6~8、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血常规检测,对发现有轻度贫血儿童的家长进行健康指导。

4. 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及转诊工作。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消瘦、严重慢性营养不良、生长监测曲线连续两次平坦或向下倾斜、中重度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针对其病因、病情制订正确的矫治方案,给予药物治疗、营养指导等针对性干预措施;对残障儿童进行康复训练与指导,并与当地康复训练机构建立联系机制。

凡属消瘦、严重慢性营养不良、生长监测曲线连续二次平坦或向下倾斜、活动期佝偻病患儿,每月至少随访一次。中度以上肥胖症患儿每1~3个月随访一次。其它高危儿视病情而定。

对确诊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的患儿,应督促其家长带患儿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系统的治疗和调理。

高危儿童矫治后,符合好转或痊愈指标应及时结案;两次随访无明显好转者,转上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并进行追踪。

5. 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测评、诊断治疗及咨询指导,开展早期教育和早期干预。

6. 开展儿童五官保健服务,重点对龋齿、听力障碍、弱视、屈光不正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防治。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对新生儿进行常规眼病筛查,尤其是早产儿视网膜病的筛查。一周岁的婴儿开始弱视、屈光不正筛查,三周岁后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异常及时予以诊治。

7. 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

8. 加强流动人口儿童系统保健管理。 流动人口儿童应与居住地有户籍的儿童享有同等的医疗保健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的妇幼保健人员、乡村医生定期与计生服务站、流动人口办公室、妇产科、预防接种部门等联系,尽早发现流动人口儿童,建立儿童系统保健册,纳入系统保健管理。

第八条 孕产妇住院分娩出院后,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流程实施儿童系统保健管理(附件1)。

第四章 服务要求

第九条 专业机构要求

1. 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使更多的儿童家长愿意接受服务。

2.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必须为卫生行政部门已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且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第十条 人员要求

1. 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护士资格,并接受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 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3. 人员配备:县级及以上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量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其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儿童保健医生至少2名、护士1~2名。

第十一条 业务用房

1. 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

(1)儿童保健管理用房:开展儿童保健群体工作和信息资料管理业务,房屋面积各不少于15平方米。

(2)儿童保健门诊用房: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应设立分诊区和候诊区,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设立儿童健康检查诊室、专业诊室和健康教育室,儿童健康检查门诊诊室不少于2间,专业门诊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见附件2)。

2.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儿童保健门诊用房:门诊应设立分诊区和候诊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立儿童体格测量室、健康检查室、健康教育室。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并根据当地儿童保健需求、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量调整配置用房。(见附件3)。

3. 其他医疗机构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开设儿童保健相关专业门诊,根据业务工作量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配备必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见附件2、3)

第五章 职责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1. 负责制订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 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 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技术指导中心。

1. 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2. 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与效果。

3. 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

4. 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 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 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 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 对辖区内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

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 设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召开辖区儿童保健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部署工作。

10. 设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儿童系统保健册(或表、卡)”的统一印制、分发,所需工本费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调剂。

11. 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 按本规范要求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应的儿童保健服务和健康教育。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0-3岁婴幼儿提供免费儿童保健服务和健康教育。

2. 指导区域内托幼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改善儿童营养状况。

3. 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控制。

4. 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定期参加县级儿童保健工作例会;每季度召开村卫生所乡村医生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人员例会。

第十六条 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责

1. 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助

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服务。

2. 每季度参加例会,收集、上报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

第十七条 其它医疗机构

1.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执行本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按辖区统一要求,定期上报儿童保健服务相关资料。

2. 参与辖区儿童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评估。

第六章 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福建省妇幼卫生信息指导手册”要求做好各种儿童保健资料的管理。

1. 建立外出开会、学习及下乡登记本,对每次学习培训进行小结;做好各级例会记录和总结。

2. 妇幼卫生报表及五岁以下儿童生命监测资料管理。各种报表齐全含出生季报表、儿童死亡报表或死亡报告卡(儿童生命监测点)等。

3. 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的资料齐全,儿童系统保健册(卡、表)、高危儿管理登记本填写规范。

第七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区域儿童保健工作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估工作制度,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对各级卫生行

政部门及医疗保健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职责履行、儿童保健工作网络建设、儿童保健服务质量和儿童健康水平改善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实施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考核评估。

附件:1. 儿童系统保健服务流程

2. 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保健专业门诊用房及设备设施

基本要求

3.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保健专业

门诊用房及设施设备要求

4. 福建省儿童系统保健管理指导手册(2010年修

订)

附件1

儿童系统保健服务流程

附件2

儿童保健专业门诊用房及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附件3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儿童保健专业门诊用房及设施设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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