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编制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汇编及样板

编制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汇编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因此,请根据《花都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管理要求可在花都区质量技术监局网站下载: http://hdjj.huadu.gov.cn/download.asp)落实各项管理工作,编写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汇编归档保存,汇编应包括目录、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设备及安全附件台帐、作业人员台帐、管理部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各工种的操作规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种记录的样板等内容,并将一套管理制度汇编于 200 年 月 日前交广州市花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科 处备案。

地址:新华街公益大道华侨商业城12栋2楼206室 电话:86979023、86979065、86979067

广州市花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花都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

一、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一)设臵管理机构

1、管理机构。以企业(法人)内部管理文件形式,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注明机构人员的职务及联系电话。

2、机构管理结构图。将管理机构的人员用组织结构图表示,注明各管理人员之间的管理关系以及所管理的部门及设备。

(二)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及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1、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明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若安全生产负责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应有加盖公章的企业任命书。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有加盖公章特种设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任命书应注明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及任期,任命的管理人员应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附劳动关系证明资料)。

3、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证书方可上岗管理。管理人员必须与企业办理聘任手续并到质监部门备案。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定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

1、各职能部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岗位培训教育部门安全职责和制度等。

2、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特种设备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包括:安全生产负责人岗位职责,特种设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等。

(二)制定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

制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包括: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制度,特种设备报检制度,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制度等。

(三)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根据特种设备种类以及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快开门压力容器操作规程等。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

的抢险装备和救援物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援演练。

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及定期检验 (一)行政许可

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变更。特种设备停用、注销、过户、迁移、重新启用应到质监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证书方可上岗操作。作业人员必须与企业办理聘任手续并到质监部门备案。

(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1、特种设备约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特种设备的检验日期可从检验报告、合格标志查看)。

2、特种设备约检要求。起重机械约检时,必须提供保养合同、有效的作业人员证件。

3、特种设备年审。电梯检验合格后,携带电梯使用证、检验合格标志、检验报告、保养合同、保养单位的保养卡到质监部门办理年审手续;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合格后,将检验合格标志张贴在特种设备使用证正证相应的位臵。

四、安全培训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基础上,必须在本单位内对特种设备作业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做到有安全培训计划,有培训记录、有培训考核。

五、特种设相关记录

(一)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态记录(特种设备运行记录)

根据特种设备的类别分别印制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态记录,将设备的使用状态记录在案。

(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测量调控装臵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保养记录)

根据特种设备类别分别印制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记录,每次对设备维护保养做好记录。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后,维护保养人员和用户应在保养单上签名,保养单至少一式二份,用户和维护保养单位各留一分存档。并且至少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三)特种设备检查记录

根据特种设备类别印制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包括日检、月检、年检记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记录在案。

(四)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印制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当特种设备出现运行故障和事故时,详细记录故障或事故出现的原因、解决方法等。

(五)定期检验整改记录

将每次定期检验主要存在问题及落实整改情况记录在案。 (六)锅炉房记录。锅炉房要设立六种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检查记录; 6、事故记录。

六、特种设备档案管理 (一)统一档案盒规格

特种设备的档案盒应统一规格,可使用质监部门发放的档案盒。档案盒侧面应注明类别,盒内要附上档案目录。档案可按下面方法分类:

(二)档案分类

1、文件法规类。将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文件统一存放。

2、综合管理类。将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管理结构图、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员任命书、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责任承诺书等统一存放。

3、特种设备总台帐类。

使用帐本或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特种设备台帐进行管理,帐物相符,能方便索引到相应的档案信息。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设备分布图。绘制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分布图。 2)、特种设备台帐。将本单位特种设备分类登记在册。包括:注册号、使用登记证号、电梯年审情况、定期检验情况等

3)、安全附件管理台帐。将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分类登记在册,并标明安全附件安装所在的设备。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帐。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的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登记在册,并注明作业人员所操作的特种设备。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类。将每年的培训计划、培训情况、考核情况作业人员证或复印件等资料统一存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应有使用单位的聘用记录并到质监局备案,证件在有效期内。

5、应急救援类。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演练情况资料统一归档。

6、技术档案类。以一台设备一个技术档案为原则(可用多个档案盒存放),将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使用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定期检验报告、安全附件校验报告统一存放。

7、特种设备相关记录。特种设备记录每月归档整理一次,将设备日常使

用状态记录、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检查记录、特种设备交接班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统一存放。

七、特种设备现场

(一)现场设备与台帐相符

现场设备与设备台帐以及设备布臵图相一致。 (二)悬挂副证、喷涂证号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副证(可使用副证复印件)应悬挂于特种设备旁边,在特种设备显眼的地方喷涂特种设备使用证号。

(三)安全标志、标识的张贴

1、机电类合格标志。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检验合格标志、应臵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臵;起重机检验合格标志应张贴在该设备的电源控制箱或副证的空白处;叉车的检验合格标志应张贴在叉车的显眼位臵。

2、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应臵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臵。

3、禁用标志。特种设备停用后,应将设备的电源断开,在设备显眼的地方张贴“禁止使用”的标志。

4、简单压力容器标志。按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证,但必须在设备的显眼位臵喷涂“简单压力容器”的字样,并将特种设备监检报告复印件悬挂在设备的旁边。

5、压力管道标志。在压力管道显眼地方,应标明管道的介质名称及介质流向。

6、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标志。纳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围管理的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必须在设备显眼地方,悬挂“广州市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标示牌”。

(四)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责任制、操作规程的张贴

将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责任制、操作规程张贴到相应的部门、工作岗位、特种设备使用场所。

(五)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1、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在校验有效期内,并灵敏可靠;特种设备在许可条件下使用,无异常情况出现。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随身携带副证以备检查),对设备运行情况及时进行记录(查验设备运行记录),无违章作业现象。

(六)设备环境情况

设备环境整洁通畅,符合设备的使用要求。

企业管理制度汇编目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封面………………………………………………………………….页码 使用单位详细情况………………………………………………….页码 安全管理机构……………………………………………………….页码 机构管理结构图…………………………………………………….页码 安全生产责任人任命书…………………………………………….页码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任命书……………………………………….页码 各职能部门安全责任制…………………………………………….页码 各岗位安全责任制………………………………………………….页码 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页码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页码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页码 设备分布图…………………………………………………………..页码 设备管理台帐………………………………………………………..页码 安全附件台帐………………………………………………………..页码 人员管理台帐………………………………………………………..页码 各种记录样板………………………………………………………..页码

参考样板

(参考样板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为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的运行安全,特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副组长:

1、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2、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组员:

1、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2、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

(章)

年 月 日

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职责:

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检定,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督促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及操作人员落实有关安全规定,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3、组织和指导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活动;

4、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

5、定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6、组织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参考样板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详细情况

说明:

1、将本单位最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附在此表的后面; 2、属区分片管理代码指所属的镇、街名称。 (参考样板3)

安全生产负责人任命书

兹任命 为安全生产负责人,依照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任期×年。

附: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主要职责(略):

(章)年 月

(参考样板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任命书

兹任命 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依照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向单位安全责任人负安全责任,任期×年。

(章)

年 月 日

附: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主要职责:

1.熟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规,制定和落实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熟悉本单位特种设备基本情况,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3.当出现紧急情况时,应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决定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4.制定并落实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计划、定期巡查计划、操作人员定期培训计划等;

5.管理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6.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人)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

(参考样板4.1)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样板

(参考样板5) 特种设备台帐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13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台帐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1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登记台帐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注:要求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复印件附于表后

1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制定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数量、专用设备放臵、安装位臵分布情况; 2、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重大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 3、进行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队伍; 4、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理重大事故时的职责。

附:广州珠江轮胎有限公司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摘要)

广州珠江轮胎有限公司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摘要)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有效控制,防止突发性重大事故的发生及事故发生后防止事故扩大,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花都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制订本预案。

一、目的(略) 二、应急救援的宗旨

预防为主、自救为主、他救为辅、统一指挥、预防、治理相结合。 三、设备的基本情况及危险源分布 本公司是轮胎生产企业,有锅炉四台,压力容器81台、压力管道473条、载货电梯12台、起重机械41台、厂内机动车19台。锅炉主要分布在机动车间;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主要分布在准备车间、成型车间、外硫车间、机动车间;载货电梯主要分布在准备车间、成型车间、外硫车间、机动车间和供应部。

本公司有专职消防队员8人,消防车2台,一支经济民警队32人,义务消防队员650人,电梯维修工19人。

四、应急救援机构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曾庆强(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副组长:池信安(付总经理、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安委会付主任)、梁国安(党委书记、工会主席)、汤世牛(主管生产、总经理)。

组员:邓守亮(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安全部部长)、余大立(工程部部长)、邰登云(安全部安全员)、黄武康(安全部安全员)。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方面:陈纪荣(机动车间主任)、何拥军(设备管理员)、赖 涛(车间安全员)、张义芳(值班主任)、汤金常(值班主任)、宋新贵(值班主任)、何细根(值班主任)、李颖山(司炉组长)、许卫东(司炉组长)梁国权(司炉组长)、黄泽烘(司炉组长)、庾永祥(炉修组长)。

电梯、起重机械、厂内车辆方面:张荣光(准备车间主任)、颜照明(成型车间主任)、邓建翔(外硫车间主任)、陈纪荣(机动车间主任)、陈 磊(供

应部部长)、麦志强(工程部设备管理员)。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事故现场应急总指挥由应急救援小组指定人员担任。指挥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息,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和人员实施救援行动;报告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必要时向外发出救援请示(拨打110报告,若出现伤亡情况应拨打120报告,出现火警拨打119报告),组织事故现场取证、调查,总结应急救援工作和经验教训。特种设备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立即由安全部、工程部、机动车间、事故部门有关人员负责指挥,实施现场救援工作,并与应急救援小组组长、副组长等人进行汇报及信息联系。

五、机构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修改;(2)组织、安排救援预案的实施;(3)指定应急现场指挥部总指挥;(4)指挥专项队伍开展救援工作;(5)组织应急救援的演习;(6)检查督促做好对特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的准备。

2、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1)协调参与应急救援队伍,人员按预案要求,任务开展工作;(2)负责落实组织平时应急救援演练;(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立即设立一组临时救援小组,指挥法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救援工作;(4)迅速提出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和警戒区域;(5)视情况变化迅速与社会力量取得联系及时求援;(6)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

3、事故部门职责

(1)事故发生后,迅速报告领导小组,讲清事故经过情况;(2)积极全力组织自救;(3)保护现场,提供现场情况;(4)提供人员和必要的救援物品,器具进行救援。

4、经警、消防队职责

(1)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道路,交通进行管理;(2)听取临时救援小组安排,与临时救援小组人员做好救援工作;(3)控制、指导人员车辆进出危险区域;(4)保护人员财产安全;(5)疏散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在事故区巡逻;(6)实施灭火,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件泄漏;(7)事故后配合地方消防队伍对现场进行清理、清洗工作。

5、职工医院职责 (1)严守岗位;(2)制定受伤人员的抢救措施;(3)实施抢救,组织药品、指导现场救护;(4)决定是否送伤员到上级医院救治;(5)平进做好急救药品的贮备。

6、财务部职责

(1)严守岗位(2)筹集资金以备购买救援物资,药品医疗之用。 六、特种设备发生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队伍 1、安全警戒组

由事故部门领导指派人员组成,有必要时由经警、消防人员协助,由临时救援小组指派,由安全部的领导和临时救援小组负责人指挥。

职责:事故发生后,及时进入警戒岗位,负责确立布臵警戒区域,禁止

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并保护现场。

2、安全疏散组

由事故部门领导指派人员,义务消防队人员参与,由事故部门领导和临时救援小组负责人指挥。

职责:事故发生后,对现场及附近周边人员进行防护,组织人员按指定路线疏散,清点人员;组织人力对现场物资进行转移。

3、危险源控制组

由安全部和工程部以及临时救援小组负责人指挥,人员由安全部和工程部领导指派,经警、消防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职责:迅速进入现场,控制现场险情的恶化扩大和二次事故的发生,并根据危险性质,提供防护用品、用具。

4、伤员抢险组

由安全部领导以及临时救援小组负责人指挥,人员由法定的应急救援人员及车间有关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援应急处理,护送伤员到职工医院进行救治。 5、医疗救护组

由职工医院领导指挥,人员由职工医院医务人员组成。

职责:平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事故发生后,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决定伤人员转院,对重伤人员护送到上一级医院救治。

6、消防组

由安全部领导或临时救援负责人及经警、消防队长指挥,人员由义务消防队员及经警、消防队员组成。

职责:负责现场灭火、设备容器、建筑物喷水、冷却、隔爆控制可燃物,消除着火源,阻止火势蔓延,并指定人员打通花都消防队119求援,并负责在门口接警。

七、事故处臵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时,冲击波破坏建筑物、设备或直接伤人。当容器内介质外流,操作工不能排除故障的情况下应迅速撤离现场。救援人员要配戴好防护用具以最快速度将受伤者脱离现场,送院抢救放,危险源控制人员,迅速进行控制抢修设备、防止事故扩大。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操作工在不能排除故障自救的情况下,应迅速与救援领导小组人员联系,救援人员要以最快速度将受伤者脱离现场,送院抢救放,危险源控制人员,迅速进行控制抢修设备、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分析组,立即展开分析事故原因,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事故分析,采取防范措施,尽快尽早恢复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有关部门。

八、有关规定及要求

1、一切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或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接到命令后要绝对服从指挥,应无条件赶赴现场。

2、发生事故,做到忙而不乱,有秩序地进行处理事故,尽最大的努力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各车间部门要认真组织员工学习本预案,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参考样板10)岗位管理制度

锅炉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1、传达并执行国家、省、市和花都区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2、参与制定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5、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水质化验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及《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和GB1576-2001《工业锅炉水质》标准,保证向锅炉供给充足的合格水。

2、定时对给水和锅水进行化验分析:

(1)每四小时化验一次给水总硬度、氯根和PH值,根据化验结果和出水流量,及时调整水处理设备的进盐量和正反洗水量;

(2)每四小时至少化验一次锅水的容解氧,根据化验结果相应调整出氧器的蒸汽压力;

(3)每四小时至少化验一次锅水的总碱度、PH值、氯根、磷酸根和蒸汽氯根或总碱度,将结果通知司炉工,并督促其加药或排污;

(4)做好水处理设备运行、水质化验及物耗等记录,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食盐的保管工作,努力降低盐耗;

(5)锅炉定期停炉检验及检修时,应到现场了解锅内结垢及腐蚀情况,认真做好必要的记录和水垢、腐蚀产物的收集、分析工作,提出进一步提高水处理效果的措施。有关记录和分析资料应存放锅炉技术档案;

(6)参与水处理设备的检修和调试验收工作;

(7)努力学习水质化验操作技术,并对化验数据准确性负责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我厂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必须按《压力容器安全监查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者必须具备相应条件,经培训考核合格得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其基本条件是: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视力正常、听觉无障碍及一切妨碍起重作业的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2、应建立压力容器运行记录,操作人员应将每日的运行情况记录(包括维修情况),并签名。

3、在用的压力容器由使用的车间负责管理、检修,原则上每日清扫一次沉积在容器外部的银油污垢。

4、压力容器必须按每次检定的“使用压力”范围使用,严禁超压使用。

5工作中应经常检查压缩机的润滑油是否足够,有否漏油、漏气现象。如发现机器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有关部门检查处理。

6开、关机应打开放气阀。使压缩机在无负荷的情况下启动和停机器。

7、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压力表应定期进行检验(安全阀一年一次、压力表半年一次)。

8、技术设备科负责保管每台压力容器的技术资料,并配合车间做好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3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6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由锅炉压力容器检测所负责检验)

电梯使用及维修保养制度

1、 电梯是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必须与具有响应资质单位签订

维修保养合同,同时还必须持有市质量监督局发放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才能上岗操作。

2、 我司电梯委托广州市海珠区珠江电梯厂进行保养,维修。

3、 每台电梯每月三次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每年电梯年审前

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 电梯进行例行检查,必须有检查记录。每月月底送交特种

设备档案保管人员进行存档备查。

5、 电梯维修所用零配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每次维修后维修

人员要在维修保养记录中签名,使用部门要监督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坚决拒绝验收。

6、 每次维修后,电梯应空载试运行数次。

7、 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所做好电梯

的年检工作,并要取得检验合格证后才能继续使用。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1. 在开启厅门进入桥厢之前,必须注意桥厢是否停在该层井道内,然后进入桥厢。

2. 开启桥厢内照明灯。

3. 每日开始工作前,先将电梯上、下行驶数次,检查有无故障和运行不正常情况。如发现问题必须报请有关人员进行检修,严禁带故障运行。

4. 在开启厅门进入桥厢之前,必须注意桥厢是否停在该层井道内,然后进入桥厢。

5. 当厅、桥门未全关闭时,电梯不能启动。

6. 桥门必须在开门区内,方可在桥厢内手扒开门

7. 注意平层准确度有无显著变化。

8. 检查内外电锁是否失效及厅外召唤的信号和桥内指令的执行是否正确。

9. 当电梯运行时,要绝对禁止揩拭、润滑或维修机件(在检修时例外,但要做好安全措施)。

10. 严禁载人,更不准人货混载。电梯在上面,任何人都不准进入底层。如因检修或处理底层出现的各种问题需要进入机底,一定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绝对不能冒险作业。

11. 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如遇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2. 严禁超载使用。载货应稳妥地安放在桥厢中间,搬运长物时,要捆扎好。

13. 不可用身体或脚来代替操作,更不可利用物体吊在控制开关上或塞住控制开关来开动电梯上下行驶。

14. 严禁在厅、桥门开启情况下,用检修速度作正常行使。

15. 不允许掀检修、急停按钮作为正常行使中消除信号之用。

16. 劝告乘客勿依靠桥门。

17. 桥厢顶上部不得放臵其他物品。

18. 行使时不得突然换向,必要时应将桥厢停止,再换向启动。

19. 电梯必须由专人操作,凡未经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准动用。

20. 电梯运行时,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如需离开。,要把桥厢降到底层后切断总电源。

21. 电梯运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故障的征兆或声音不正常时,应立即停车,切断电源,并报请有关人员进行检修,不得擅自修理。

22. 每日下班时,要把桥厢降到底层后切断电源,做好清洁工作并关好机门。

空压机安全、保养、操作规程

1:空压机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的专人操作,操作者应熟悉使用说明书。必须掌握空气压缩机的结构、性能和特点方可操作。

2:开车前应检查电压是否为380V,润滑油面是否在规定的高度上,用手转动飞轮2—3圈,检查有无卡滞现象,皮带松紧适度,空气滤清气清洁、畅通。

3:清除机器上面及附近一切妨碍工作的物件。

4:顺时针转动减荷阀手轮,以关闭减荷阀,减轻开车时负载。 5:接通电源,按控制柜上的“启动”按钮,运行3分钟左右后再按“运行”按钮。空载运行正常后,反时针缓慢打开减荷阀,使空压机进入负荷运转,校准空气压力在0.5~0.7Mpa。

6:在负荷运转时,查验油池油位、油压,及其它辅助设备是否正常。并判别机器有无异常声响及漏气等不良现象。每天应放出3~4次冷却器和储气罐内之油水沉淀物。

7:停车时先将减荷阀手轮顺时针方向转动,使吸气口关闭后切断电源,停车后应切断冷却水源。打开中间冷却器、二级缸、储气罐、油水分器和后冷却器的放水阀,将油和水放出,放出二级排气管处的压缩空气。

8:在下列情况下应紧急停车:

8.1.曲轴箱、气缸和阀室内有异常的撞击响声时;

8.2.油压突然降低到0.1Mpa以下,空压机温度超过规定值,

压力表读数不在规定范围内而又不能调整时。

8.3.空压机有回气和内部漏水情况。

8.4.电动机的温升或额定电流超过允许的最大值时以及电气线路发生火花现象时。

8.5 以上现象紧急停车后,应仔细查明故障原因,并彻底消除后患方可再次开车。

9:重新接线后要检查空压机飞轮转向(面向飞轮应逆时针旋转)。

10:空压机操作工每班对空压机房进行清扫,对辅助设备经常擦拭,对活动部件进行加油,并准确填写本班报表,记下工作情况。

11:空气压缩机每周必须由操作者保养一次,并应检查各部门紧固零件情况,有松脱应紧固。空气压缩机每月进行一次一级保养,并检查1~2次吸排气阀片、弹簧及阀结合螺栓等。空压机的空气滤清器芯每月洗一次,并在上面重新涂清洁润滑油,视情况更换。空压机润滑油应半年更换一次。

12:每年检查一次:

12.1活塞情况,并更换摩擦超过规定值活塞环及刮油环。 12.2气缸镜面良好情况,当有轻微磨损时可小心用油石修磨。 12.3曲拐轴颈及滚珠轴承之良好情况。

12.4清洗一次中间冷却器。

12.5每2年由维修工进行一次空压机的大部分检查,并按检查测量结果,确定修理范围。

13:有定期保养、检查维修、更换零件的应有详细记录。 注:移动空压机的维修保养由华鑫空压机公司负责。

(参考样板11)

特种设备分布图样板

(参考样板12)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台帐

(参考样板13)

(参考样板13)

法律法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活动)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种设备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县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国家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制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活动。

第六条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申请文件报送所在地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核准手续。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

第八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涉及安全性能的部件、元件、附(配)件(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所必需的制造能力、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对其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制造单位不得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制造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重新取得许可后方可继续从事制造活动。

对确认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致使特种设备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制造单位有义务及时通知销售者、使用者,并负责进行处理。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为使用单位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

第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保证充装安全所必需的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对充装活动的安全负责。

充装单位充装前后应当对充装的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过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气瓶,不得给予充装。 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的气瓶,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气瓶 予以充装(车用气瓶除外) ;不得超量充装。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质量证明和按规定提供的文件,对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

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销售单位有义务协助制造单位对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质量缺陷的特种设备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使用单位需要委托安装、改造或者维修特种设备的,应当委托已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使用单位不得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使用前办理保险手续。

第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组织制定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从事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和设施的购臵、安装、验收、运行、维修、年检等情况的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内容应当包括:运行情况记录,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纪录,出厂合格证、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设备操作维修说明书、安装、调试、检修等情况记录和检验纪录,设备故障与事故纪录以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第十五条 从事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单位,必须配备有与所开设的游乐项目相适应的救护和抢救设施、设备和人员,并应当根据所开设的游乐项目对安全影响的程度,组织必要的演练,以确保所配臵的救护和抢救措施、设备和人员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必须报原发证部门备案;单位名称变更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 特种设备过户使用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过户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规程和经核准的检验范围,独立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下列检验检测工作:

(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二)对现场安装、重大维修和改造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和验收检验;

(三)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四)对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间内完成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报告完成后应当在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

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接到异议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委托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对被提出异议的检验检测结果进行鉴定或者确认。鉴定或者确认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上述鉴定或者确认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先行支付。鉴定或者确认结论证明原检验检测结果是错误的,该费用由出具原检验检测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四章 安全监察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取得监督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 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和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检验检测、鉴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对违反特种设备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法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的有关合同、票据、工艺文件及其他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有其他明显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主要部件进行查封、扣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隐匿、转移、使用、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和相关物品。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监察情况记录制度,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对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的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登记事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相关标准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许可、登记;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不再具备相应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登记。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的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登记或者不予许可、登记的决定;不予许可、登记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事项实施许可、登记审查及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与许可、登记申请人,被监督检查的相对人存在利益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依法已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法已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不得限制本行政区域外依法已取得有关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行政区域从事相应活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维修、改造等经营性活动;不得要求接受许可、登记审查的当事人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特种设备、材料或其他产品;不得泄露被检查、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该特种设备安全负有许可、登记审查、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负有检验检测职责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管理工作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制造的,责令停止制造,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变更制造场所制造特种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确认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质量缺陷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及时通知销售者、使用者并进行处理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制造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者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许可证。

特种设备改造、维修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并处违法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气瓶充装者擅自对非自有气瓶和非托管气瓶充装的,或者给非法制造、检验不合格或者超期未检的气瓶进行充装的,或者超量充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销售者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特种设备,并处违法销售特种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者销售前款规定禁止销售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委托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

(二)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停用、启用手续的;

(三)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未向原发证部门备案,或者其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未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的,或者特种设备过户使用,原使用单位未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取得从事特种设备活动许可的单位擅自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转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许可证书、证件。

第四十条 擅自启封、使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被启封、使用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转移、隐匿、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的,处被转移、隐匿、变卖、损毁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依法受理检验检测申请,或者不按期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延误检验检测,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 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 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有关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 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相应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法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

或者对依法已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参与特种设备经营活动的;

(六)发现有违法和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八)泄露被检查、检测单位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接受许可、登记审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其指定的特种设备、材料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审查许可、登记的过程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其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用于核设施、航天航空器、军事装备、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上的特种设备不适用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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