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西政发〔2007〕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节能工作,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实现我区“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考核
(一)主要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全区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5%以上,年均降低5.6%;工业单位GDP能耗降低23%。
(二)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努力增强责任感,切实把节能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确保我区“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完成。
(三)加强考核评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健全和完善考评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办法,把节能工作作为各部门、各单位及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刚性指标和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向区政府报告节能目标、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区政府定期组织考核,每年公布一次考核结果。区发改局、统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工作的调度、统计、分析、评价、检测和监督。要建立奖惩制度,对指标完成好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奖励;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指标完成不好的要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强化节能源头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四)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今后凡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对可行性报告的合理用能篇(章)进行评审,节能评审由区发改局负责统一组织进行。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及批准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未达到节能标准和规范的,不得投入使用。区发改局要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和验收。对擅自批准违规项目建设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强基础工作,修改完善节能规划
(五)加强规划指导。区发改局要会同统计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以2005年为基准,核清铁西地区能源消耗总量、种类、消费结构、一次和二次能源消耗状况、产业和行业能源消耗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全区产业结构调整、工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提供可靠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区发改局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修改完善我区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出产业和各行业节能规划,进一步明确我区节能方向、目标、重点及措施。
(六)建立节能信息统计、公布制度。区发改局、统计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能源统计、报告、能源消耗公布制度,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及时上报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对拒报、瞒报、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四、着力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工作
(七)强化工业节能。要突出抓好钢铁、矿产品、建材等高耗能行业节能,推动企业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拉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
(八)推动商业和居民节能。公共设施、宾馆、商厦、超市、写字楼、居民住宅等要推广采用高效节能设备、技术和产品。公共建筑内的单位要严格控制室内空调设置温度,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九)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区政府和各领导干部要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切实采取措施抓好政府机构节能采购和绿色采购,抓好办公楼和办公设备节能,降低油、水、电消耗,实行经费包干,节省费用支出。
五、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不断降低能源消耗
(十)根据市政府制定的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和意见的有关要求,区发改局要对我区被列入市节能降耗考核审查范围的6户重点用能企业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其按期完成节能目标。同时,要加强对全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对其分期分批开展节能自愿行动,与重点用能企业签定节能自愿行动目标任务书和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进行指标分解和落实。
(十一)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认真开展能源审计,强化企业能源计量管理,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重点用能企业要认真制定节能规划和措施,并按节能行动方案和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强化监督和考核。其它企业也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企业内部要建立节能激励机制,实行节奖超罚,同时积极开展节能改造,淘汰高耗能工艺、设备和技术,不断提高节能降耗水平。
六、加强政策扶持,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十二)加大资金投入。2007年要建立节能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开展节能宣传、咨询和培训,开发研究节能技术,支持节能监察体系和执法能力建设,节能奖励,以及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补贴等。
(十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价格、税收、政府采购等部门要运用调控手段,激励和引导能源合理消费。凡政府采购和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确定的节能产品和技术目录,优先选用节能产品、技术、材料和设备。对被列为国家、省重点用能企业和参加市节能自愿行动的企业,其采取的重点节能措施和改造项目要给予优先扶持。
七、促进结构调整,加大技术进步力度
(十四)促进能源消费结构调整。要认真抓好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冶金和矿产品深加工,以及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要严格控制高耗能、低附加值的产业和行业,努力改变我区产业、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
(十五)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加快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的推广应用。节能专项资金和科技资金投入要优先用于企业节能改造和技术研究,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通过技术进步来降低能耗,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十六)全面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2505号)要求,认真抓好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节能工程的落实。
(十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通过节能降耗和培育循环经济利用产业提高经济效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强资源节约。要加快淘汰一批污染严重企业,改造一批重点企业,限期治理一批不达标企业,重点监管一批消耗高、污染多的企业。着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以企业为主体,以项目为依托,积极争取国债和世行改造资金等,扩大引资渠道,推动一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发展节能型和资源循环利用型经济。
八、强化节能法制建设,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十八)健全节能法规。要将制定铁西区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纳入法制化轨道,对节能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明确和细化,进一步规范合理用能行为。
(十九)加大日常监管和执法力度。节能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要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和公共设施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情况,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情况,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主要产品能耗限额、主要耗能设备能耗限额执行情况等。要加大对高耗能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限制措施,对达不到国家标准和要求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对不按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工艺、设备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予以关闭,或采取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电和停供电等措施。
(二十)加强节能管理监察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充实人员,调整内设机构,强化其职能,提高依法行政和管理的能力。
九、加大节能宣传,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
(二十一)深入、持久、广泛地开展节能降耗宣传,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节能是缓解能源压力,减轻环境污染,保障经济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省、市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目标和标准规范等,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要在机关、厂矿、宾馆、商厦、社区、学校等地,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搞好节能科普知识宣传和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搞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等。要大力倡导节约风尚,树立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能源的违法行为和现象,在全社会逐步树立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使节能成为全社会和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十、加强领导,建立协调组织机构
(二十二)全面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区长王洪刚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局、科技局、环保局、财政局、统计局、法制办等部门和有关重点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区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节能指标分解、考核、评价及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协调和调度会议,研究部署节能工作,定期考核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确保节能目标责任制和各项节能工作的推进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确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能源 节约 意见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15日印发 (共印80份)
发表时间: 2007-10-15 15:5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