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意见

为了正确评价机关工作人员的得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工作人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省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意见》,结合我市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核范围

年度考核的范围是各级党政群机关行使行政职能并实行国家行政机关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武装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本《实施意见》进行。

各类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在上级有关考核办法出台之前,暂按本《实施意见》进行考核。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和不同的职务层次,把德、能、勤、绩细化分解成若干要素进行考核。能够量化的要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用准确的、定性的语言加以表述。要素设计要简明准确,易于操作,并注意结合职位特点突出关键要素。

(二)考核标准以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考核结果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三)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一)年度考核的基本方法

1.各部门、各单位在实施年度考核以前,要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考核范围、标准、方法、步骤和组织机构),于当年11月份前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实施方案,报同级人事部门;党群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武装部的实施方案,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乡镇机关年度考核实施方案,须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人事局审查同意后实施。

2.考核工作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也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部门负责人或授权同级副职为部门所属处(科)室正、副职(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的直接考核人;处(科)室负责人为本处(科)室工作人员的直接考核人。对设党委的市直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考核,可以按照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分工确定,亦可授权其副职负责。

3.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4.对于县(市)区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干部只进行年度考核,并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和民主评议、民意测验等形式进行。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市委《关于民主评议市直领导机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民主推荐年轻后备干部的通知》(**发[1995]15号)的要求实施。

5.年度考核对象为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其中,从事业单位调入机关不满半年的,由原单位提出考核意见,现单位进行考核。从企业调入机关不满半年的,不参加考核。因病休假或出国探亲累计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当年受警告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其他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是否解除处分的依据。挂职锻炼的,由挂单位写出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经组织批准参加在职培训一年以内的,由培训单位写出评语,原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县(市)区在机构改革中的内退人员参加年度考核。

(二)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部门负责人动员,机关工作人员填写《**市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填写《**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登记表》由市人事局印制)。

2.被考核人个人总结

3.直接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4.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直接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5.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6.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7.由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考核总结大会,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总结大会由处、科(室)以上干部或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作人员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提出申诉。申诉后,经上级研究的意见,下级考核委员会和申诉人员均应执行。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工作人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2.工作人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1月份开始执行。

4.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94年奖金停发)。

5.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工作人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3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2.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三)本《实施意见》执行后,不再搞奖励晋级。在机关岗位责任制中评选的“奖励晋级”,在浮动期限内,如有一年考核为不称职,即取消浮动工资资格;如考核均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浮动期满后即转为固定工资。

(四)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五)凡未进行年度考核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晋级、增资等工作。

五、考核的组织机构

(一)**市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机关的考核工作。

(二)各部门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工作人员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的组织人事机构承担。

(四)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职责

1.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方案;

2.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年度考核工作;

3.审核直接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4.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五)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对同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武装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负有组织、指导、监督、审核责任。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要写出总结报告,并填写《**市机关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市机关考核人员名单》和《**市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一式二份,于翌年3月底前,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各事业单位要填写《**市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人员名单》(样式附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对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须附上材料,说明理由和处理意见,一并上报。经审核同意后,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六)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领导人员、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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