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党组织建设的安排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XX县机关党建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安排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县直机关担负着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宏观管理职能,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负有重要责任。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起着协调各方和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枢纽作用。机关党员干部比较集中,直接参与党的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他们政治上是否坚定,党性是否坚强,业务能力是否适应,直接关系到各项决策是否正确,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能否贯彻执行。他们的模范作用和思想作风如何,能不能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也直接影响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进程。因此,加强机关党组织建设,对于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正确贯彻执行,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有着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新时期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紧密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工作,规范完善机关党组织设置和运行,切实加强机关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保证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XX县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三、机关党组织的设置
  (一)党组织设置的基本原则
  机关党组织的设置,必须坚持以党章为依据,本着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事业进步的原则。党的基层组织应按照社会基层单位的划分,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的有关文件规定,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社会基层单位,都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可成立党的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可成立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确因工作需要,党员人数没有达到相应的党的基层组织规定的要求,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成立总支部委员会或基层委员会。
  县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某些行业、系统等派出自己的代表机关,加强对这些行业、系统的领导。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作为县委派出机构,对县直机关部门的机关党组织进行领导和管理。设党委的县直机关部门的机关党组织,由部门党委和县直机关工委双重领导和管理,机关党组织的党员发展、党员教育、党组织班子建设、违纪党员的处理工作由县直机关工委管理,其它工作仍由部门党委管理。在县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设立党组,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指导机关和各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县委在召开人大、政协等大会期间,可以设立临时党的委员会,加强大会期间党的领导。县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可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县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党委一般应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县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的纪律检查组。
  (二)党组织设置的审批
  党章规定:“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因此,在党组织设置工作中,必须坚持实际需要和逐级审批的原则。县委派出的代表机关,由县委批准建立,其成员由县委指派。县委在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党组,由县委批准设立,其成员由县委指定。县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党委,由县委批准成立,党委成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县直属部门成立的基层委员会,各单位设立的总支委员会,由县直属部门提出申请,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党委委员、总支部委员按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报县委组织部批准。书记、副书记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各党委所属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由各党委、机关工委批准、备案,支部委员会按党章规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报党委、机关工委批准。
  各级党组织调整、撤销、变更党组织设置,按审批成立各类党组织的程序报批。在基层党组织届期内,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县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县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县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纪律检查组,由县委批准建立。其成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三)完善党组织设置的要求
  1、党的组织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保证。党组织设置要本着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有利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建立健全相应的党组织,在新经济组织发展、企业和政府机构改革中,涉及党组织设置变化的,必须按规定建立和调整。
  2、党组织的设置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随着所有制结构变化和改革的深化,对已经建立的党组织,因工作性质变化,或党员人数增减,或与组织设置不相适应的,要不断完善和加强党组织建设,已具备条件但还未建立党组织的,都要按规定建立相应党组织。对党组织隶属关系不明确,在完善党组织设置时必须加以理顺和明确。
  3、党组织设置工作,要把健全组织、完善设置、理顺关系与健全和完善党内各项制度结合起来,切实发挥各级党组织的职能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好民主集中制,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使各级党组织真正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
  4、在完善党组织设置工作中,新建、扩大、调整党组织设置的,按逐级审批原则,以正式批文为准,办理有关手续。对违犯规定擅自取消、建立、变更党的组织,违犯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进行选举的,上级党组织有权进行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认真查处。
  四、规范机关党组织运行
  (一)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与党组的职责
  要正确认识机关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县直机关党组织在县直工委领导下工作,要按照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总目标,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切实把机关党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机关党建工作的汇报,对机关党建工作和党组织建设,在指导思想、组织原则、工作任务等方面提出要求,作出部署,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党委要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注意发挥机关党组织联系群众、协调各方的作用,经常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选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和其他党务工作人员,加强对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交流和使用;努力为机关党组织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按照《条例》要求,认真解决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党组的领导核心地位和作用,最集中体现在落实党章规定的五项主要任务。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保证作用。即保证在本部门本单位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这是党组领导核心作用的最根本的体现。二是决策作用。即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用人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把上级党委的政策决议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加以贯彻执行。三是指导作用。即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抓好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四是凝聚作用。即通过党组的正确决策,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别是党组成员的表率作用,把广大干部和群众紧密团结在党组织的周围。党组要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和对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指导,要建立健全党组统一领导,党组书记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党组织抓落实的机关党建工作机制。要把机关党的工作作为党组整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党组工作议程,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吸收机关党组织书记或党务工作者列席党组的有关会议,参加行政重要会议和重大业务活动;健全制度,保证机关党组织履行好职责。
  党支部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指导)下,认真履行党章和《条例》赋予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为完成机关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保证。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安排好机关党的工作,努力完成党委(党组)交办的任务,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为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正确决策、改进工作、任用干部当好参谋,提供服务;组织好党员的理论学习,协助抓好党组中心组学习,促进领导班子搞好思想政治建设;在召开重要会议、部署重要工作和组织重大活动之前,及时向党组织请示报告,取得党组的具体指导和支持。
  在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建工作过程中,机关工委与各部门党组织应互相尊重和支持,着重在以下几方面搞好协调配合:机关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书记或专职副书记的配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中心学习组和干部理论培训等工作的落实;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等方面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经党委(总支、支部)审议或审批的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检查和考核,以及其他重要问题的研究解决。党委(总支、支部)和各部门党政领导同志,要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制度,采取汇报会、座谈会、研讨会、个别走访等形式,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共同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二)理顺机关党组织间的关系
机关党组织是指建立在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党章规定:“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机关党组织在机关工作中起“协助”、“监督”作用。
  党组是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它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党的组织。党章规定,“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部门党组不是一级党组织,党组同本部门机关党组织的关系是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从工作实践看,加强党组对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指导,对于搞好机关党组织建设非常重要。
  县直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是县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受县委的委托,领导同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工委与同级党委各部门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中的机关党组织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同时,机关党组织要主动向机关工委和本部门党委(党组、总支)汇报和请示工作,自觉接受他们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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