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国税发票的问答

   近期国税局对发票的问答

  1、问:我是一间新开的个体户,已办理了国税税务登记证,在税务机关未核定定额前,我可否向税务机关领购普通发票?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五、六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因此,只要该业户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即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12366咨询台)(2009/01)

  2、问: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货车给运输公司,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怎样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文件规定,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否则会影响受票方税款抵扣。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的,应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购车人身份证号码。

  3、问:企业从辽宁省购入农产品原木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税率处空白,可否申报抵扣?

  答:由于总局没有明确免税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因此,企业取得的税率为13%或没有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可申报抵扣,抵扣税额=票面含税金额*13%。

  4、问:企业核销2008年11月底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无法在税控开票系统打印开票汇总及清单,怎么办?

  答:企业需提供记帐联原件及自制开票汇总与清单到税务机关核销发票,自制开票汇总与清单的格式参照税控开票系统内打印出的格式。(2009/05)

  5、问:我公司因不慎遗失机动车统一发票客户联,现在不能进行上牌手续,请问该发票能否重新补开?办理挂失需要哪些手续?

  答:一、纳税人遗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任何联次,首先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需在《佛山日报》或《珠江商报》办理发票遗失刊登手续,再凭下列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挂失审批手续: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一式三份);2、《佛山日报》或《珠江商报》等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也可提供抬头为该企业名称的刊登发票原件和复印件);3、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已报案的遗失发票需提供);若丢失发票不属

于开票方责任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再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2、由机动车销售单位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备案表和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开具内容相同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同时开具内容相同的红字发票冲销原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因此,为规范发票管理,申请备案人持销售单位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和《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备案表》到机动车销售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同时,我局要求申请人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加具意见的《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原件。

  6、问:我公司每个月限制只能购买25份发票,每一次只可以买5份,请问该如何申请一次性购买25份发票呀?

  答:月购专用发票最高数量在25份以下的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供票。企业可提供如下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办理变更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票量的手续: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两份);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属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一式一份)。(2009/06)

  7、问:我公司是一间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营所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所开发项目的商品房及商铺的用电均通过附设的配电房供应,电费均由我公司先行代垫付给供电公司,由供电公司开具一张总额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再向各商户及住户收取。那我公司在收取该代收代支的电费时,是否应开具发票?应开具何种票?缴纳何种税费?

答:根据《关于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发票管理的规定》(粤国税发[1995]43O号)规定:作为水、电总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其他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水、电费时,须向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章缴纳增值税;水、电总表的纳税人在向分表的其他企业、单位、个人收取水、电费时,须向分表的

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开具商品销售发票,并照章缴纳增值税。因此,您企业向商户及住户收取水电费时应按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商品销售发票,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8、问:从7月1日起,手写裁剪式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千元版和万元版)改用电脑版了,那企业7月1日后取得的裁剪版手写千元及万元版发票是否有效?

  答:从2009年7月1日起将停止发售手写裁剪式“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仟元版和万元版),而改用”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面额分别为仟元版、万元版、十万元版,纳税人已领购的手写裁剪式“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仟元版、万元版)可于领购之日起半年内有效,因此,企业于2009年7月1日后取得上述发票可在发票使用有效期内作为有效发票入帐。

  (2009/07)

  9、问:企业购买的货物现发生退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只要不超过90天都可以退回来给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但不符合作废的,由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交由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该张专用发票已在规定期限内(90天)认证,现发生退货,申请出具上述《通知单》没有时间限制;若该张专用发票没有在规定期限内(90天)认证的,则不能申请出具上述《通知单》,为此销售方也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0、问:我想咨询税控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次月冲红,是否要办理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还是凭原开具的发票联就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发票?

答: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用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若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需开具红字发票时,销货方须收回原发票的发票联后,可直接在防伪税控系统内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若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方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11、问: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给客户,客户已把发票抵扣,但我司作废其他发票时误把此发票作废了,那么我司该如何处理?

答:若企业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但误作废,且当月未到主管税务机关抄税的,可在次月申报期内到分局对销项数据进行扫描采集,按正常票抄税及申报纳税。

  (2009/08)

  12、问:开具给购货方的专用发票在邮寄途中遗失了怎么办?

  答:纳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分别在《中国税务报》、《佛山日报》或《珠江商报》等市级以上报刊(以下简称市级

报刊)、广东省国税局网站(由税务机关受理遗失审批后挂网站)办理遗失声明。二、办理遗失声明后开票方需提供如下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告手续:1、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一式三份;2、刊登发票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可提供抬头为该企业名称《中国税务报》及《佛山日报》等市级以上报刊的刊登发票原件和复印件);3、《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4、若丢失发票不属于开票方责任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开票方办理发票遗失手续后,提供如下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1、填写《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一式三份);2、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009/09)

  13、问:公司一直买的是五联的普通发票,后面三联现在没什么用,可以变更为二联的普通票吗?如果可以要办什么手续?

  答:纳税人可按需要办理发票领购种类的变更手续,纳税人变更普通发票领购种类,应提供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a)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两份;b)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c)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如属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填写授权委托书;d) 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请盖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上)。(2009/10)

  14、问:企业当月开具但已核销的普通销售发票中,有一份发票因开错购方要求重开,那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一、当月开具的普通发票开具错误,如可收回全部发票联次的可齐联作废,若跨月但可收回全部联次的可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如对不能收回全部发票联次,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二、此发票已核销的,可重新填写《发票验旧明细表》(一式两份),属作废的并带齐联作废的发票;属于红字发票的提供上述开具红字发票依据的资料,附在红字发票后面,到主管税

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2009/11)

  15、问: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是否国税印制的普通发票全部用电脑版开具,没有手工版普通发票?

  答:不是。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只是停止使用手写裁剪式“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仟元版、万元版),而全面使用税务机关开发的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对于“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佰位版)、“广东省加工修理修配统一发票”、“广东省佛山市商品销售刮奖发票” 、“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等普通发票,仍然保留手写版和电脑版。(2010/01)

  16、问:企业2010年核销2009年11月底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无法在税控开票系统打印开票清单,如何核销?

  答:因税控开票系统跨年就会自动删除上年11月及之前数据的,对企业2010年核销2009年11月份之前的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无法打印的开票清单,可在电子申报系统内打印防伪税控开具发票汇总及明细(对应原表四)用以代替。(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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