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税营改增热点问答(5月26日至6月17日发票使用问题解答共六期)

\一位老股民的23条肺腑之言

福建国税营改增热点问答(5月26日至6月17日发票使用问题解答共六期)

2016-06-21 08:36阅读:137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营改增不动产租赁行业纳税人常见问题解答

2016年05月26日

一、不动产租赁

1、什么是不动产租赁

答:不动产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哪些属于不动产

答: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3、不动产租赁的税率是多少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征收率为5%。

二、外出经营

1.纳税人出租在外地的不动产,是否需要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答: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出租其位于外县(市)(不含设区市的区)的不动产,需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部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办理外管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外管证是否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进行报验登记

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应提供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部门开具的外管证到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部门进行报验登记。

4.办理报验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办理报验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加载中...

内容加载失败,点击此处重试

加载全文

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简易征收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

申请采用简易办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的,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答: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内部划拨、承租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一般纳税人的承租方将不动产对外出租,原租赁合同签订日期在营改增试点前,转租业务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一般纳税人承租方的租赁合同签订日期在营改增试点前的,转租业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3.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申请简易征收是否需要备案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要。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不动产出租合同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如《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捐赠声明、接受投资入股协议书、法院抵债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原件。

(5)纳税人转租不动产的,需提供原承租合同原件。

(6)其他能够证明实际取得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有关资料。

4.纳税人在异地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应在哪里办理简易计税方法备案

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

四、预缴税款

1.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是否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进行预缴

答: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部门预缴税款;

其他个人(自然人)提供不动产租赁,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部门直接申报纳税,不需要进行预缴。

2、纳税人跨区(设区市的区)出租不动产需要预缴吗

答:纳税人跨区出租不动产不需要预缴,直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适用的预征率分别是多少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按照5%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部门预缴税款;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部门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除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外,应按照5%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部门预缴税款;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的,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预缴税款。

4.纳税人跨县(市)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

答:(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5.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款预缴是否有影响

答: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发票开具

1.其他个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是在国税还是地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在营改增后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营改增后其他个人提供不动产租赁能否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在缴纳增值税后,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出租方能否为其他个人承租方开具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4.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发票开具是否有特殊要求规定

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代开普通发票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表格

《代开发票申请表》,1份

(二)资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申请代开发票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停止售发票的申请人,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

5.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和应办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税务登记受理证明,包括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登记受理通知书》或其他已受理证明。

6.从事不动产租赁业务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代开专用发票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表格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

(二)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从事不动产租赁业务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推行自助代开发票业务的,按照推行单位的管理规定办理

6.在营改增试点前已收取的房租,尚未开具发票的,营改增试点后应如何处理

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前已收取款项尚未开具发票的,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7.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开具发票时如何选择商品和服务编码

答:纳税人可在不动产经营租赁(04050202)项下选择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编码。

六、纳税申报

1.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已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在机构地纳税申报时进行抵减

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纳税人在异地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如何确认预缴申报时限

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3.纳税人在机构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如何确认不动产租赁服务的销售额

答: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进行纳税申报,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4.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答: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七、税收优惠

1.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答:(1)小规模纳税人仅提供营改增业务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9万)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内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同时提供原增值税业务和营改增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建筑企业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

2016年05月27日

按:近日省住建厅参加营改增试点督导调研工作中收集到部分建筑业企业营改增试点相关问题,根据省营改增试点领导小组的要求,我们组织专人对这些问题逐一研究,并节选部分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及答复,通过各种渠道向外宣传辅导。

一、增值税的计税方法问题

1、同一纳税人在简易计税办法与一般计税办法并存情况下,进项税怎么划分是否套用《实施办法》29条计算办法,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答: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存在无法划分的情况下,适用办法《试点实施办法》第29条计算。如果能准确判定进项税额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或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则该进项税额要么全部抵扣要么不予抵扣,不需要划分。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如果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不需要划分,全部准予抵扣。

2、国税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简易征收增值税+一般计税增值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计税

答:纳税人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29条的规定,及时准确做好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税务机关检查中发现将对该进项税额予以调整或全部转出。

3、建筑企业一般存在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并存,总机构或后勤管理部门的进项税额怎么抵扣

答:可以区分具体进项税额类型进行处理,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购入的上述资产如有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允许全额抵扣。对于专用于不同计税方法项目的购进货物或服务,应根据项目具体区分;对区间费用项目支出的进项税额无法区分的,则按办法29条处理。

4、一般纳税人要求:会计核算健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登记。其中也就意味者收入、成本费用发票齐全,但是建筑业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将会有大量采购来自既不是小规模更不是一般纳税人的无票供应商,这些开支发票,能否由施工企业自行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机打普通发票,用于所得税前列支开具机打普通发票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对于无法提供发票的自然人,可以要求其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作为成本列支之用,代开发票需携带个人身份证件以及发生相关业务证明。施工企业作为购买方不得申请。

5、对于能按会计制度开展会计核算并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也能提供准确增值税纳税资料,但由于票据不够齐全,其企业所得税能否实行核定征收

答:对纳税人是否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以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准。

6、施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采购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法出售的材料,该材料可否作为施工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答: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企业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税项目,允许抵扣。

7、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砖、瓦、商品混凝土,是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法,还是可选择一般计税法或简易计税法

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但应办理备案手续。

8、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2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所称的“分包款”,是指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还是材料分包

答:分包仅指建筑服务税目注释范围内的应税服务。

9、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是在甲方必须接受简易计税方法前提条件计税基数含甲供材部分吗

答:一般纳税人申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属于法定可以选择的范围,至于甲方是否接受应由购销双方自行约定。计税依据为销售方提供建筑服务向甲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甲供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不可能向销售方支付这部分款项,也就不在销售方的计税依据之内了。若甲方通过销售方采购材料支付的款项,属于销售方销售应税货物的计税依据,也不在销售方提供建筑服务的计税依据之内。

二、增值税的发票问题

1、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出售的材料或工程发票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出售材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7%,可以开具专票。提供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3%,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2、实施分包的工程,减除分包款项,须取得合法发票,是否指增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都可以。

3、如果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而开发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施工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比如甲供工程)而开发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否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1%,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发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售不动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抵扣。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方,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开发商作为其进项抵扣凭证。

4、新型墙体材料等可享受退税政策的材料,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体现的税率是按原税率17%,还是按折后税率

答:按适用税率17%。

5、自来水费、电费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是,电费税率是17%还是13%

答:销售电力适用税率17%。销售自来水适用13%的低税率,但自来水公司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6、全面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无限量使用据了解率先试行的北京,一般纳税人几乎不再开具普票。

答: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每次的领用数量都是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规定核定,并非无限量发放。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象和范围,均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应当注意把握。

三、跨地区经营问题

1、《实施办法》46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有关政策(七)建筑服务第4点关于外出经营的规定。是否前者指的是经过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独立申报,不存在预征,也无须再回机构地申报而后者是否指的是以总机构的名义在项目地税务按项目报备的情形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属于固定业户,都应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是有关纳税地点的一般性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是对建筑服务纳税地点的一种特殊税收安排,无论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只要存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都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规定预缴税款。

2、若既有总机构所在地开票、又有经营地开票,向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是否仅限于总机构所在地开票范围内申报而经营地开具的发票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答: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具,无论是在异地发生应税行为,还是在本地发生应税行为,全部销售收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其中异地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分公司或项目部可以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总机构中标和签订施工合同,登记缴纳增值税又是分公司或项目部的话,税法有何障碍

答:已办理正式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总机构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分支机构作为总机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分包商提供建筑服务,分别独立计算缴纳增值税。

4、跨县(市、区)外的建安项目,经总公司授权并由分公司对外签订分包合同、材料合同等,其取得进项发票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时,由于公司名称不一致,无法进项抵扣。对此,如何解决

答:总公司和分公司作为增值税链条上的独立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独立核算和纳税申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业务往来也应当独立作价并开具发票,以分公司名义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不能在总公司做进项抵扣。

5、若按总分机构分别申报纳税,由于资质要求,施工合同必须由总机构签订,分支机构开具的发票与总机构名称不一致,也与合同不一致,导致分支机构销项专票项目业主无法抵扣;同时,分支机构采购进项也只能以总机构名义索取,这样,建筑业分支机构就无法纳入增值税管征范围,而企业所得税历来是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的,如何协调分支机构对于增值税风险责任如何分担由此,分支机构或者异地(含跨省)项目部是否需要办理国税登记,是临时税务登记还是项目报备

答:税收法规上的分包与建筑法规上的转包并不一致,与施工资质没有联系。总机构是否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正式税务登记作为一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由纳税人自主决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持外管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两者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7、是否省内外所有销售发票(含普票和专票)都必须由总部开具

答:原则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含普票和专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8、企业外出经营,《征管法》规定,需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建筑业外出,对于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和未设分支机构的项目部,如何处理该外管证管理范围是否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仍按原规定办理。

四、新旧工程衔接问题

1、5月1日前收的款要求同步开具建安税票。但可能存在个别项目在5月1日前收的工程款但营业税票未开,5月1日以后国税局能否补开增值税票

答:对于已缴纳营业税或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况,允许凭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对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按征收率3%计税,其进项不能抵扣,财务上如何界定“可以准确划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进项税不可抵扣的进项税票是否照常进项认证对于选择简易征收的老项目,其采购仅开具普通发票可以吗税局将会如何处理

答:可以区分具体进项税额类型进行处理,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购入的上述资产如有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允许全额抵扣。对于专用于不同计税方法项目的购进货物或服务,应根据项目具体区分;对区间费用项目支出的进项税额无法区分的,则按《实施办法》第29条处理。纳税人购买用于不可抵扣项目取得的专用发票,可认证可不认证。纳税人购买用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可以只取得普通发票。

3、新老项目的界定问题。《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界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合同是否只要甲乙双方签了就算,需要经过备案吗一些工程施工过程涉及到拆迁等问题,造成工程工期及结算会拖很长,老项目过渡时间有无限期

答:选择简易征收方法的老项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对建筑服务中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采取清单备案方式。目前有关税收政策只对是否在老项目发生应税行为进行规范,没有持续时间方面的规定。

4、老项目遍布各省,在服务销售地预缴、回机构地申报缴纳、同时抵扣预缴税款,这种方式是否属于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如此,是否需要省级国税局或国税总局批准

答:老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和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并抵减预缴税款的规定与总分支机构汇总核算方式不同,不需要审批。

5、施工企业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一经选择36个月不变“的规定有何关系能否理解成选择适用简易征收属于过渡政策,与前述规定无关,仅属于经营多种税率的情形因此,仅需要在会计核算中分开核算。

答:《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企业老项目。

五、其他建议

1、对于今后PPP工程项目和垫款量大、垫款周期长的建筑业项目,由于利息进项不能抵扣,施工企业背负资金压力的同时,垫款利息成本的销项应按11%全额征税,增加税收负担。既然金融行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建筑业企业贷款利息能计入抵扣。

答:根据现有文件规定,所有增值税纳税人的贷款服务所含进项税额均不允许抵扣。

2、建筑企业点多面广、工程项目分散、发票数量大,希望能升级为A级纳税人,方便建筑企业的发票认证和纳税申报。特别是,对于我省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能否直接评定为纳税A级企业,便于营改增发票认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按纳税信用等级分步实施取消认证,目前取消认证范围已扩大到B级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近年来,我们持续完善纳税信用评价制度,希望纳税人根据评价标准,依法依规,诚信纳税,不断提升自身纳税信用等级。

3、建议除了项目预交的2%增值税之外,各分公司的增值税统一汇总在总公司汇总缴纳;

答: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总分机构建筑企业汇总纳税办法。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试点有关问题解答

2016年05月27日

按:近日省住建厅在营改增试点督导调研工作中收集到部分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试点相关问题,根据省营改增试点领导小组的要求,我们组织专人对这些问题逐一研究,并节选部分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及答复,通过各种渠道向外宣传辅导。

1、除以“招拍挂”支出土地出让金以外,还要进行回迁房、配套等多种补偿形式,这部分是否可抵,用何票据抵扣

答:根据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扣除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其他应税范围内支出项目的进项税额抵扣,应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营改增”后如何解决开发企业销项税与进项税不匹配问题

答:根据规定,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当期纳税申报时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销项不匹配的问题,建议纳税人加强内部核算管理,动态监测每期应纳税额。

3、金融机构融资的资金利息,是否能进项抵扣

答:购买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所含增值税均不允许进项抵扣。

4、土地增值税中的税款,是否包含于本次的增值税之中

答: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是独立的两个税种。

5、违约后不予返还的预约金,是否界定为价外费用收入

答:分两种情况,若应税行为依然成立,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若应税行为中止,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

6、房地产企业取得境外公司发票(如:规划、设计费、劳务费)是否能够抵扣

答:房地产企业向境外单位购买服务,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购买方作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按适用税率计算并扣缴增值税,取得的完税凭证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7、一个项目分期开发,多次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如何界定简易征收或一般征收

答: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作为界定标准,一个许可证为一个项目。

8、新项目、新公司尚存在前期开发无销售额,是否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9、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可使用简易征收率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收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形式。

10、原已开具地税的不动产发票若发生退房、更名等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红字发票如何开具,发生退税行为的去哪个部门受理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9号,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销售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不得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

根据36号文附件二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11、因政策颁布到实施时间较短,众多纳税人如果不能及时在此期间完成开票操作,在地税管征期间应开票未开的项目,后续移到国税开票,如何避免地税不再重复追缴同一笔税金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9号,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含减免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时间限制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收款。

12、营改增实施后,房地产企业代垫的施工水电费,可否作为代收代付处理

答:有两种处理方法:房地产企业可以直接转售水、电给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可以由水、电部门直接向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并由房地产企业代收转付相关款项。

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6.6)

2016年06月17日

1. 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企业提供电梯维修、保养,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其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期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电梯属于货物,不属于不动产,因此,提供电梯维修,属于修理修配,使用税率17%。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是否必须是国有性质的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文件未对上述场所单位性质做出规定,因此,皆可享受。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自建的不动产,房屋产权证时间是2016年5月,但是该不动产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提交其实际取得该不动产的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实施许可证》、产权证、划拨文件、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不动产分割协议、购房合同、捐赠声明、接受投资入股协议书、法院抵债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本案手续。若纳税人提供的是权属登记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的产权证,不予受理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备案。

4.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了简易计税备案,以后发生的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还需要再备案吗?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按项目分别备案。

5.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涉及住宅、店面和车位,需要分开备案吗?

答:可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本证一个项目进行备案。

6.销售不动产使用五联的普通发票,后三联的用途哪一联是交给房地产登记部门?

答:后三联留存备查,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用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7.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差额扣除部分是否包含契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费用?

答:差额扣除部分仅限于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8.建筑企业外出经营5月份收取的总包款和支付分包款的金额是相同的,是否要预缴税款?

答:对跨县(市)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当期取得的建筑服务价款小于或等于支付的分包款,不需要进行预缴税款申报,但应登记在预缴税款台账中。

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外出经营,预缴税款时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不适用。

10. 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需要开具的红字发票的,开具红字发票时税率如何选择?

答:根据应税项目适用税率,在总金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反算出不含税销售额金额进行开票。

1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请问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可以抵扣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吗?

答: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12.我公司取得道路通行费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取得道路通行费发票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13.《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哪些纳税人填报?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营改增试点行业为四大行业的,以及原“3+7”试点纳税人同时兼营四大行业主行业的需要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增试点企业,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填报测算明细表。

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6.13)

2016年06月17日

1.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转让收入是按照合同价还是评估公司评估价确定销售额?

答: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核定销售额。

2.房地产行业老项目简易征收备案的最迟期限?

答:应在应税行为发生前进行备案。

3. 一般纳税人取得用于简易征收的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认证吗?

答:可以。

4.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赠送的面积是否征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赠送的面积部分应一并计入不动产总价缴纳增值税,不再单独计算缴纳增值税。

5.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有要求一套房子只能开具一张发票吗?

答:没有。

6.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时,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需要每个项目填一张吗?

答:需要。

7. 房地产开发企业,6月10日预缴的税款,6月15日纳税申报时可以抵减吗?

答:可以抵减。

8.酒店营改增后,酒店住宿标间价格300元,每个房间的赠送的两瓶矿泉水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答:不需要。

9.公司为部分员工报销的移动话费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答:若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解答(一)

2016年06月17日

一、一般问题

1、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哪些发票?

答:目前,我省国税机关向不同类型的增值税纳税人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客运发票(含航空运输电子开票行程单、火车票、长途客运票、公交客运票、出租车客运票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冠名发票等。

2、定额发票有哪几种面额?

答:通用定额发票目前有:0.5元、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8种面额。

3、若营改增企业既有营业税发票又有增值税发票,发生增值税业务,还能否开具营业税发票?

答: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其结存的原营业税发票应缴销不再使用。

4、2016年5月1日后,地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多长时间?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管理。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包括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尚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用发票手续的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份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5、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余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该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哪一栏次?

答: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存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

6、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含减免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怎么补开发票?

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时间限制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收款。具体操作如下: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于4月30日前申报营业税或5月1日后补申报4月30日前应纳营业税,需开具发票的,可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通过税控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申报时出现比对异常,由办税大厅工作人员根据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做“一窗式”比对异常处理。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时,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收入数额,税率栏填0,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营业税发票”。

7、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百元版)?

答: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确有需求如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小额收费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

8、纳税人提供企业管理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按季收费,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如何开票全额开具国税发票还是按比例划分后分别开具地税发票和国税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该业务应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划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9、若发生原地税发票因开票有误、服务中止等情况需冲红的情况,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9号,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销售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冲正地税开具的蓝字发票。因新系统无法自动带出地税蓝字发票信息,需在开具红字发票功能模块手工填写地税发票的相关信息,选择不征税项目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不得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对于地税发票代码太长的情况可从后保留发票代码,保持位数与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位数一致。(例:地税发票代码为“1234567890”,新系统如果只能输入8位代码,则输入“34567890”。)

10、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纳税人应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提供4项信息: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如果购买方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若实际付款人(现金、刷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属于其他个人,但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为单位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

11、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如果消费者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12、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票面栏次无法满足开具需求的,如何填写?

答: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13、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以下情形之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开具专票: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的;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

(4)税收法规法规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情形。

14、自然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目前,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

15、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入账?

答: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子发票,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16、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17、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一笔业务,金额超过500万,可否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还是需要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再领票自开?

答: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8、原纯地税户,营改增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人,可否选择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不买税控机具?

答:不可以。一般纳税人应当自行开具发票。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行业问题

(一)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

19、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时开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0、建筑分包项目,总包方和分包方分别如何开具发票?

答:分包方就所承包项目向总包方开票,总包方按规定向建筑工程发包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体现差额扣除分包款。

2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房产属于2个以上共有人所有,发票上如何开具共有人信息购货方名称一栏可以打印两个共有人名称,但纳税人识别号只能录入一位购买方身份证号,发票如何开具?

答:对于共有人购买房产时,发票购买方名称一栏可以填写两个共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先填写其中一个共有人有效证件号码,在备注栏内填写另一个共有人有效证件号码和房产地址等信息。

23、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在机构所在地的不动产,是在不动产所在地代开,还是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在机构所在地的不动产,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二)金融服务

24、贷款服务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试点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利息所含的增值税额不能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5、营改增后,存款利息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营改增后,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26、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涉及发票信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地税〔2016〕62号)规定,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税款信息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27、证券公司营业部向客户收取交易佣金及交易所的证监费、经手费、过户费等收费,交易所结算公司是开票给证券公司总部,还是开给各家营业部?

答:按提供应税服务的流向开具发票,交易所结算公司开具发票给证券公司总部,证券公司总部开具发票给营业部,营业部开具发票给客户。

(三)现代服务

28、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属于兼营行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四)生活服务

29、农产品收购企业如何领用和开具收购发票?

答: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需要开具收购发票的,应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使用规定》第五条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为纳税人的税控设备增加开具收购发票的授权,纳税人可通过税控开票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

30、提供餐饮服务购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抵扣?

答:餐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以下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或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餐饮企业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其中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税额栏”有数据的,可以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税额栏”数据为“免税”或“*”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1、物业公司代收代交的水电费、代收的维修基金在地税时虽然开票但交营业税时可以差额扣除,营改增后,怎么开具发票?

答: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应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收代交的水电费,不属于物业公司的价外费用:(1)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将发票开具给客户;(2)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3)物业公司按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实际收取的水电费与客户结算。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32、物业费及水电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除了购买方属于其他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其他情况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3、健身场所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提供体育服务,除了购买方属于其他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其他情况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4、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住宿费和餐费如何开具发票?

答:由于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如发生住宿费和餐费,可以开具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两行填列住宿费和餐饮费,或者开具一张住宿费专用发票一张餐费普通发票。提供餐饮服务,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5、一般纳税人在景区等游览场所内提供的游船、脚踏车、观光车、缆车、云霄飞车服务等适用什么税目?

答:一般纳税人在景区等游览场所内提供的游船、脚踏车、观光车、缆车服务、云霄飞车等(不含娱乐服务列举项目)适用文化体育服务税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精品油桃5斤装仅需19.9

\一位老股民的23条肺腑之言

分享

微博

N

同时转发到微博


相关文章

  • 相对人善意取得违规发票不构成违法行为
  • 一.案情 原告北京大雁楼宾馆.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1年7月29日,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区国税稽查局)对北京大雁楼宾馆(以下简称大雁楼宾馆)作出国罚[2011]2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涉税信息月报(第15期)
  •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8日 字 体:[大 中 小] 涉税信息月报 第3期(总第15期) 阜宁县地方税务局                           2011年3月 目  录 ★ 涉税通知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 ...

  • 外贸企业发票填错,如何填写申报表
  • 您的位置:中华会计网校 > 税务网校 > 纳税辅导 > 税票处理 > 正文 外贸企业发票填错,如何填写申报表 2015-02-12 11:28 来源:宁波国税 我要纠错 | | | | 问:我是外贸企业,2015年1 ...

  • 税务管理-企业发票和票据的合规管理
  • 企业发票及票据合规管理铂略电话网络会议 2014年6月17 日 目录 PART ONE 企业发票的合规管理 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 国税发票与地税发票 本地发票与异地发票 有效发票与实效发票 境内发票与境外发票 自开发票与代开发票 ...

  • 09国税发票的问答
  • 近期国税局对发票的问答 1.问:我是一间新开的个体户,已办理了国税税务登记证,在税务机关未核定定额前,我可否向税务机关领购普通发票?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 ...

  • 会计面试常被问的问题及答案
  • 1: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很多,我在这里只介绍常见的五种折旧方法,面试的时候这些也足够啦,呵呵)平均年限法一月折旧率=(1―残值率)÷预计使用月份 月折旧额=月折旧率×原值=(原值―残值)÷预计使用月份 原值=残值×残值率可 ...

  • 进项抵扣凭证网上认证管理若干规定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 进项抵扣凭证网上认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8‟251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网上认证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

  • 发票抬头的常见问题解答
  • 发票抬头的常见问题解答 一:发票抬头可以写简称吗? 二:发票抬头可以是空白吗? 三:发票抬头字数超限怎么办? 四:发票抬头可以是车牌号码吗? 五:发票抬头多字或者少字可以吗? 六:未领取营业执照发票抬头怎么开? 七:发票抬头写错了可以修改补 ...

  • 潍坊国税出口退税新浪微博问答(2014年12月)(四)
  •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文集 策划  乐税网 潍坊国税出口退税新浪微博问答(2014年12月)(四) [标    签]出口退税,税收热点问题 [业务主题]出口退税 [来    源] 61.问:我公司是外贸企业,有内销也有外销,外销抵减进项税额表二 ...

© 2024 范文参考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120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