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办法

设备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设备是企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要素,是企业固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适用于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构成固定资产所有设备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3条 根据上级的规定和指示精神结合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有限公司设备实行有限公司、基层公司(项目部)和队三级管理制;有限公司成立设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基层公司(项目部)成立相应的组织。

第4条 各级设备管理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遵照局管理规定履行好管理职责。遵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设备管理体系,负责对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使用、保养、改造、更新直到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综合管理。

第5条 专业机械队伍或B类设备保有量在5台以上的单位,要配备业务管理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但必须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业务管理人员的调动,要征求有限公司的意见。

第6条 拥有铺、运、架、提、捣、稳等大型专用设备的单位,设备管理必须设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所属大型常规或高速铺运架等设备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三章 前期管理

设备的前期管理是指从规划、调研、选型、购置、安装、调试直到运行投产的全部工作。各单位对前期管理环节要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组织协调。

第7条 根据设备价值、技术含量等因素设备划分为A、B、C三大类:

A类设备:单台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含各类小型乘座车)。

B类设备:指单台价值20万元及以上和不足200万元的中型设备。

C类设备:指单价值20万元以下构成固定资产条件的小型设备。

第8条 各单位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申报下一年度设备购置计划。所购设备凡是构成固定资产的,一律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实施购置。临时性购置设备申请必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归属局指挥部的直管项目部,购置申请附局指审批意见。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一律不承担A、B类设备的采购。新购A、B类设备由局集团及有限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织采购,特殊情况书面委托项目部组织采购;单价10万元以下设备由申请购置单位招标(比价)采购。

第9条 新购设备到货后,要按规定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填写《新增设备验收记录单》。A、B类设备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和相关图纸资料报有限公司设备部门存

档。

第10条 购置的旧设备或抵顶账款形成的设备,由有限公司组织人员鉴定验收,确定实际单价后方可纳入固定资产。特殊情况自制施工设备,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经试用和技术鉴定,确认符合使用要求,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才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11条 设备必须按规定统一编制,喷刷贴写企业标识及管理号码,每台设备必须建立台帐、技术档案、履历书、定期检查记录等,保证帐、卡、物相符。价值30万元以上设备及所有汽车的技术资料,基层单位要及时将原件或复印件上交有限公司设备部门,以便建立技术档案留存备查。

第12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自有主要施工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经济指标考核标准。

第13条 加强机动车管理,禁止有限公司内部汽车挂私车牌照和外单位(私人)车辆挂靠有限公司牌照。

第14条 严格执行“三定”管理责任制,即定岗、定人、定职责。对专人操作的设备,实行司机负责制;一机多人操作的设备,实行机长负责制。

第15条 基层设备管理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本单位设备的数量、技术状况、分布动态、资产价值;使用、保养、维修、安全生产情况;上报租赁、改型、报废手续;分析设备技术、经济指标及相关定额的执行情况;准确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五章 铺架设备管理

凡涉及铁路铺架的所有设备统称铺架设备。如常规铺轨机、架桥机、捣固车、稳定车、整型车、轨道车、机车以及高速铁路的架桥机,运梁车、铺轨机、提梁机等设备。

铺架设备的管理执行常用设备管理的各项内容。

第16条 大型设备的采购,报经股份总公司审批同意后,依据局集团公司的安排组织落实采购。合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按设备人员配备要求,派出人员驻厂监造及培训。

第17条 铺运架提等大型设备出厂,要求我方负责押运的,使用单位要指派熟练操作人员负责设备运输途中的押运,押运人员要熟悉押运的职责及押运过程的注意事项,确保运输及时安全。

第18条 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厂方人员没有随行到达的,要及时通知生产厂商派人进行现场验收,并按合同规定及相关要求进行试运行,核实所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手续。单台价值超过100万元的设备验收,通知有限公司设备管理人员参加。

第19条 铺架设备验收交付后的前期管理:

1、喷刷贴写企业标识及管理号码、整机及局部拍照。

2、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3、建立设备责任台账。

4、建立设备履历书。

5、按照局设备操作人员选配要求,选定操作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多人操作设备,实行机长负责制。填写定岗审批表,报有限公司审批同意后,确保持证上岗。

6、确定操作人员,签定安全包保责任状。

7、操作人员上机前,设备所在单位领导及项目设备管理人员要督促操作人员,熟知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室及大型设备的明显部位要张贴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8、设备保险工作执行局公司财(2008)174号文,铺、运、架及安全系数小的设备,都应参与保险。

第20条 铺架设备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管理:

1、当班上机前,必须实行运行前的列行检查,多人多岗的设备,必须人人到岗,每个岗位操作人员报告检查结果,记入运行记录。

2、每班交接班时,各岗位责任人必须做好交接记录,设备存在异常或故障的,应描述清楚并确定处理方案,对处理结果要经机长或设备负责人确认。交接班双方负责人必须认可签字并对签认结果负责。《交接班责任书》要妥善保管,并作为设备管理的原始依据。

3、设备运行必须由操作负责人填写运行记录及司机手册,多岗多班的由机长负责完成,记录要体现设备技术状况、运行状况、当班完成工作量及开累量等内容,并及时记入履历书。

4、设备所在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技术状况及安全性能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检修维护必须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单位领导及设备管理人员必须不定期抽查单位设备的管理情况,重点抽查设备日常管理内容的落实情况及设备外观整洁情况。

5、当台设备所发生的所有油、材料等消耗,应请领有据,登记清楚,以作为单机核算的依据。

6、起吊、拖拉等系统,作业时必须严格监视,确保安全。

第21条 铺架设备运行过程中的技术管理:

1、确保所使用的设备满足现场需要,技术状况条件完好。

2、含起重性质的铺轨机、架桥机,提梁机等设备的运行条件满足地方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标准,并取得相应期内的使用许可。

3、厂方提供的设备各类技术资料做到妥善保管,便于随时提供使用。

4、架桥机、铺轨机等经过铁路过轨运输的设备,存留各路局发运过程的传真电报及办理过轨所提供的各类手续。

5、设备发生生产缺陷引起的问题及故障,应及时与厂方沟通来人现场处理解决,现场解决不了的,双方协商后议定处理意见,不得自作主张私下处理。

第六章 使用与保养

第22条 设备技术状态等级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级设备:符合完好标准,主要能力(精度)能达原出厂标准;

二级设备:基本符合完好标准,能保持正常运行或生产;

三级设备:达不到完好标准,有缺陷,带病运转或停机在(待)修设备;

四级设备:待报废设备。

达到一、二级的为完好设备。

第23条 主要设备应配备固定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原则上必须是内部职工,并持有设备操作证(驾驶证)。设备在投入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技术状况好,能确保正常使用。

2、建立健全设备定期保养,安全操作,交接班及登记统计制度。

3、严禁设备带故障或超速、超压、超温、超负荷运转;不得任意改变其性能和用途;禁止随意拆卸零部件和附属设备,尤其是各种安全保护装置。

4、使用新出厂或大修后的设备,应严格执行磨合期的有关规定。

5、使用的燃油、润滑油(脂)、防冻液必须按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品牌选用,其中,进口设备使用国产油料时,必须选用厂方认可的品牌。

第24条 各种机械在转场时的限制自行距离:履带式机械不准超过50公里;轮式(非汽车底盘)机械不准超过200公里;超过上述距离时,应以拖车或火车载运。

第25条 各单位必须实行责任成本核算制度,开展单机(车)核算。要实现管理指标:机械完好率≥85%;车辆完好率≥90%;利用率≥65%;设备维修费用率≤8%。

第26条 机械设备保养:一律按实际运转小时确定保养种类,按保养种类确定实施单位。具体分为:

1、各种机械的日常保养,一律由主管司机自行完成。

2、A、B两类机械50小时(每周)、250小时(一个月)的保养和C类机械的各类保养,由司机(或机长组织)负责完成。

3、A、B两类机械500小时(三个月)、1000小时(每半年)的保养,由维修人员会同操作人员共同完成。

4、A、B类机械2000小时的保养,由基层公司(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和司机实施。保养的具体项目(内容)以随机操作手册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汽车的保养:一律按实际行驶公里数确定保养种类,按种类确定实施单位。具体分为:日常保养:一律由驾驶员自行完成。一级保养:行驶2000-2500公里,由司机或专业修理人员共同完成。二级保养:行驶8000-12000公里,由专业维修人员和司机共同完成。

设备的特殊保养:包括设备的磨合保养和换季保养(最低气温在0℃以下地区),保养工作由司机和维修人员完成。

第27条 严格设备的燃料和润滑油的管理,施工现场使用的燃油应沉淀达48小时以上,加油必须使用加油器;凡新购进的润滑油,在使用前必须采用简易油质仪或油质图谱进行测试,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使用。

第28条 凡停三个月以上的主要施工设备应当封存,封存的设备,不得露晒、雨淋,特别对各加油口、进气口、电瓶及搭铁线、冷却水(液)等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要定期进行保养,保证状态完好。

第七章 修理与配件

第29条 设备修理分为检修、项修和大修。

1、检修(小修):主要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清洗及调整,修复或更换磨损及不能维持正常使用的零部件,维护设备的完好标准。

2、项修(总成件大修):是根据设备的结构、使用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对已丧失精度或达不到设计标准要求的某些部件(总成)进行针对性修理。修复后的部件(总成)性能要满足或达到产品原设计要求。

3、大修:全面解体检查、清洗 、修复或更换已磨损的零部件。大修后的设备必须全面恢复其技术性能。

4、根据有限公司财务部门的意见,有限公司内部不再计提大修理费用,今后各单位的设备大修要按设备使用期限,技术状况及时实施大修。由有限公司直接出资维修的,将加倍抵扣原设备所属单位上交款,导致早期损坏的,承担净值损失。

铺架设备及单台价值50万元以上的其它设备,实施强制维修保养制度,管理上必须严格执行局《机械车辆管理办法》,对不执行保养修理义务的使用单位,有限公司强制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并实施相应处罚。

第30条 A、B两类设备大修由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各基层公司(项目部)应在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前上报大修计划,有限公司审批。设备大修应严格执行修理规程和技术标准,严格办理出厂(竣工)验收手续,认真填写《机械车辆大修进、出厂检验记录》。

第31条 配件采购供应是保障设备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各基层公司(项目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比质比价的原则,做好配件采购工作。

第32条 基层单位要做好设备通用配件及易损件的储备,配件库存量要严格控制,库存配件要建立账、卡,做到摆放整齐,账物相符,进出手续齐全。

第八章 折旧与报废

第33条 有限公司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设备折旧,按月提出折旧明细并转交同级财务部门作帐务处理。各单位必须足额上交设备折旧费。

局集团公司有特殊规定的,执行局折旧标准。

第34条 各单位申请报废设备其净值必须在原值的5%以下,且设备已严重损坏,无修复使用价值的。属于事故性质报废的设备,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附事故处理报告。

报废设备的处理按有限公司批复意见执行。

第35条 报废设备的转让或用设备顶进债权、抵出债务,必须报有限公司审批,严禁利用在账固定资产擅自抵顶债务。

第九章 设备调剂

凡属有限公司设备资源,全部纳入设备的调剂范围。有限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掌握全公司设备动态和状况,负责设备调剂工作,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限公司同意,不得擅自调动。

第36条 新购设备和拟承租设备,必须事先向有限公司申报,凡是内部可以解决的,首先考虑内部调剂,各单位必须要改变观念,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服从有限公司的调剂决定。

第37条 设备的调动必须做好交接手续,调入调出单位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要确保履历书、维修记录,档案内容、司机手册及证件等资料完整随机调动,交接手续要逐项登记,并体现这些内容。

第38条 各单位必须确保所属设备外观整洁,运行状况完好,设备调动时,发现设备外观及运行状况存在问题,由原所在单位负责进行维修保养,费用由原单位承担;原单位拒不履行维修保养义务的,调入新单位后发生的初次维修保养费用由原单位承担;由有限公司出资进行维修保养的,原单位承担双倍维修保养费用。

第39条 设备调迁费用由调入单位承担,原单位负责办理调出设备的相关手续,调出设备的证件等相关资料不全的,由原单位负责补办并承担相关费用,原单位不履行这项义务的,调入单位或有限公司出面补办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双倍由调出单位承担。

第40条 要保持司机队伍的稳定,所有设备的调动,原定岗司机随机一并调动,新调入单位不得拒收。如果司机在使用中违犯操作规定或工作作风差须调整工作岗位的,必须事先向有限公司报告。

第41条 对于不经过有限公司同意擅自调动的设备,有限公司不承认事实,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不予以确认,设备折旧已发生的不予以调整,造成手续不全,证照丢失、管理混乱的,追究当事人及原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42条 设备使用结束闲置,暂时又没有新工地需要的设备,原使用单位要求有限公司调走或归库存放保管的,调迁费用及设备折旧原则上由原单位承担;折旧费用过高的可由原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有限公司审批,在年度考核指标中视情给予调整。

第十章 设备租赁

随着企业施工规模的扩大和施工领域的不断拓宽,自有设备已满足不了施工生产的需要,利用社会设备资源进行必要的补充,已势在必行。

第43条 设备租赁原则

设备租赁必须坚持在有限公司内部设备资源无法调剂,新购又不经济的前提下方可实施租赁的原则。设备租赁要推行竞争机制,租用外部设备资源,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有限公司批准,同等条件下综合租赁价格低者优先。

第44条 设备租赁程序

1、计划部门提报设备使用计划,经过单位领导审核,在内部无法调剂的情况下,列明细附报告,报有限公司;

2、开展市场调查,确定租赁设备的具体规格型号及数量;

3、逐台填写《设备租赁申请表》,一式两份报有限公司审批(单价200万元以上报集团公司设备部门审批)。

4、应采用竞争的方式,实行比质比价,集体讨论确定租赁对象;

5、签定租赁合同。

第45条 租赁设备的管理

1、各级设备部门是设备租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设备租赁手续,协调指导供需双方关系,督促检查租赁合同的执行。

2、租赁设备列入本单位设备管理,台帐、明细账、运转记录都要祥实具体,数据准确。

3、要督促出租人加强设备维护保养,设备操作人员也应纳入本单位管理,必须持证上岗。设备部门应会同施工部门合理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充分发挥租赁设备在施工生产中的工作效率。

第46条 设备租赁的合同签订

设备租赁合同是设备出租、管理、结算的依据,双方必须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设备租赁合同由项目部签订并报有限公司设备部门备案,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7条 设备租赁取费原则及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规律,同时考虑出租方和租用方的双方权益。设备租赁取费原则:以台班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按市场价格收取,并根据季节、租赁期、作业条件等情况适度上下浮动。

第48条 设备租赁台班费计算方式

设备租赁台班费计算公式 = 台班折旧费+台班大修费+经常性维修费+安装拆卸及进退场费+管理费+人员工资+燃料动力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其中:1、台班折旧费 =(原值×年折旧率)÷年规定工作台班。

2、台班大修费 =(原值×年大修提取率)÷年规定工作台班。

3、经常性修理费 =台班折旧费×40%

4、安装拆卸及进退场费 =台班折旧费×15%

5、管理费 =(1+2+3+4)×10%

6、人工费 =(年人均总收入×司机人数)÷年规定工作台班×1.3

7、燃料动力费 = 燃料单价×(小时定额消耗量×台班定额小时)×0.6

8、其它规费 =全年应上交费用÷年规定工作台班×1.5

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

第49条 各单位必须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落实上级规定,操作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个别机种没有安全操作规程的,要立即上报并完成《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制定,并做好定期安全教育与检查。

第50条 汽车驾驶员的使用,应根据驾驶员的安全经历和技术素质调配定车。小型乘座车驾驶员,必须具备3年以上或行车5万公里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大客车驾

驶员必须具备5年以上或行驶25万公里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第51条 操作(驾驶)人员必须熟知安全操作规程和值班运转制度。设备操作(驾驶)人员必须遵循下列安全规定:

1、在起动运转前,必须认真检查各部状况,确认安全良好,方能起动。

2、操作(驾驶)人员在值班时间内要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准将设备交给他人操作与驾驶(包括在职驾驶员或多年末驾驶车辆的驾驶员驾驶)。

3、操作(驾驶)人员在当班中,应认真监视设备运转状况,发现异常,立即停机检查,待排除故障后,方可再起动。严禁在设备运转部件未停止时,接触转动部位和对其进行检修、调整。

4、严禁酒后操作(驾驶)设备,尤其是驾驶车辆时不准使用手提电话,不准吸烟、饮食、闲谈等。

5、多班作业时,上下班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交接班工作。

6、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第52条 要重视设备转场运输安全,注意防坠、防冻、防摔坏,运输途中必要时派人押运,自行装卸时派人指挥。

第53条 机械施工现场的安全事项

1、对施工现场用的变电站、配电室、锅炉房、空压机房等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外设置警告标志及围栅;在起重机械作业施工场所,应设置警告标志,环境复杂时应派专人警戒。

2、凡设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熔断器、警报器)及安全指示装置(水位表、压力表、电流表、油温表)的施工设备,都必须定期进行检查、调校,确保安全可靠。

3、大型及特种施工设备(架桥机、铺轨机、全液压钻孔台车、输送泵车)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本机的安全管理规则,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塔吊、龙门吊、汽车吊、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还应认真执行地方劳动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4、进入冬季施工前,要严格进行设备的换季保养,采取有效的防冻、防寒措施;冰冻季节露天和无保温库(棚)停放的设备,要严格执行放水挂牌制度。

5、车载式工程机械和机动车在冰雪道、雾天行车(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行车规定。

第54条 机械设备事故和车辆交通事故的分类标准

一、机械事故

凡由于管理使用不当和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造成设备非正常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均为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类(不含人员伤亡)。具体分类标志是:

1、一般事故:设备损失费用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内;

2、重大事故:设备损失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内;

3、特大事故:设备损失费用在20万元(含)以上。

设备损失费应包括直接修理和间接修理费用。直接修理费—指为恢复设备而直接动用的各种配件及材料消耗费。间接修理费—指为恢复设备而直接动用的人工费及辅

助作业的设备费。

二、车辆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具体分类标志是:

1、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财产损失价值在1千元以下。

2、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价值在3万元以下。

3、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价值在3万元以上,6万元以内。

4、特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2 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价值在6万元以上。

关于财产损失价值和轻伤、重伤及死亡人员的界定,按国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55条 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大事故损失,并迅速报案。

一、机械设备事故上报及处理权限:

一般事故,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电话或电传立即上报设备主管部门。

特大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4小时内,报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交通事故应立即向当地公安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报案,在发生事故当时要向有限公司报告事故情况,事故处理责任认定后要报告处理结果。

在用的所有车辆都必须参加机动车保险,车辆保险遵照股份总公司的规定要求办理。

第十二章 奖惩

第56条 各单位要加强设备管理,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开展设备优秀单位、红旗设备和先进个人评比活动,有限公司不定期实施检查,设备检查评比考核以局集团下发的《项目部设备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为依据。

第57条 表彰与奖励

各单位评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红旗设备,由本单位自行给予表彰;被评为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先进单位,由有限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第58条 惩处与罚款

设备管理混乱,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视情节实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具体处罚范围及标准如下:

1、凡未经有限公司批准,自行购买小型乘座车和单台价值20万元以上设备的,对合同签订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经办部门负责人各处以购买价1%的罚款。

2、对未经有限公司批准在外地落户的新购车辆、公车挂私人牌照和私车挂公牌照的,视情给予直接承办单位领导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限期办完归户手续。

3、对违反操作规程,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按事故直接损失额的1~10%处以罚款;

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处以扣发不少于本人两个月工资及奖金的罚款,同时,要视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4、对交通事故,除执行交警部门的处罚外,还应对其实行调离岗位等的相应处罚,并视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A、一般事故:负全部、主要责任,按事故直接损失费5%,负同等、次要责任,按2%给予司机一次性罚款。

B、重大以上事故:负全部、主要责任,按事故直接损失费5%,负同等、次要责任,按3%给予司机一次性处罚。

5、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加倍处罚。

6、不按规定权限审批,自行处理设备,按其原值的2%给予单位批准人及经办人一次性罚款。

以上所有罚款,按管理权限,由各级设备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转同级财务部门执行。所有罚款必须以现款上交。

第十三章 附则

第59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限公司的《设备管理办法》废止。

第60条 本规则由有限公司设备运输科负责解释。

附件:1、机械车辆采购审批表

2、新增设备验收记录单

3、设备包保责任状范本

4、设备租赁合同范本

5、设备租赁申请表

6、机械车辆大修进、出厂验收记录

7、设备资产报废申请表

8、大型设备司机定岗审批表

9、司机交接班记录

10、司机岗前培训考核登记表

11、设备管理责任台帐

12、设备交接单

13、项目部设备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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